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科技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396號)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粵府令第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東莞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獎勵在科技領域進行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及在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或組織。
市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市政府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再次給予獎勵。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獎勵經費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下設兩個獎項:市長獎、科技進步獎。獎項總數每年不超過100項,其中市長獎不超過5項,可空缺。
(一)市長獎包括:技術成果類和榮譽類。
(二)科技進步獎包括: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和重大工程類。
市長獎不設定等級,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第七條 技術成果類市長獎授予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本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公民或組織。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條件和標準;
(二)在理論基礎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其結論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或者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特別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推動了該技術領域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跨越式發展,並且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或者該項重大技術發明成果實現了商品化、產業化,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並且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
第八條 榮譽類市長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產業發展、企業成長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貢獻,並在我市註冊的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總裁或主要負責人的企業家;
(二)在套用研究、技術開發等科技創新工作中貢獻突出,並在我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里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起領軍作用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或組織:
(一)技術開發類:在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或者生產出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並套用推廣的。
(二)社會公益類: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現代農業、計畫生育、交通運輸、公共安全、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科技決策諮詢、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或者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廣套用中取得顯著社會、生態效益的。
(三)重大工程類:在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重大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該類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經費列支,獎金金額分別為:
(一)市長獎:技術成果類市長獎每項獎金100萬元,榮譽類市長獎每項獎金50萬元。
(二)科技進步獎: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對於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和二等獎的項目,市財政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再獎勵;對於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按所獲得獎金1:1的比例再獎勵。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公民或組織自行申報。申請人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獎項。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範圍內申請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應當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擬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並經市科技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當年已申報獎項的;與當年申報獎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應當自行迴避。申請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十七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構成、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市長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授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由市科技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以其他手段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技局向社會公布,並停止申請人申請資格3年。已評獎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況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專家從市科技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庫中除名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工作人員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