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創新型新疆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2日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艾爾肯·吐尼亞孜
2023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創新型新疆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均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鼓勵社會力量在自治區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應當堅持公益化、非營利性原則,目標定位準確、專業特色鮮明、嚴格自律管理。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激勵自主創新、促進成果轉化、突出價值導向,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用於獎勵對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其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科研成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審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年度工作方案和評審結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成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式,組織開展評審活動;對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及時更新。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包括:
(一)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自治區突出貢獻獎;
(三)自治區自然科學獎;
(四)自治區技術發明獎;
(五)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七條 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八條 自治區突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科學研究中積極探索,為推動相關學科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獲得多項發明專利,在轉化過程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顯著的;
(三)在基層從事技術推廣、技術服務工作十年以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九條 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對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自治區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套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和自治區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不分獎勵等級。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自治區突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5名,均可以空缺。
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獎成果總數不超過15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30項、二等獎不超過55項、三等獎不超過65項。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以下簡稱提名者):
(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駐疆有關單位;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和自治區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五)其他符合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中承擔相應責任。
個人提名的,提名者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範圍內進行提名;單位提名的,提名者應當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範圍內進行提名。
第十五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或者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
(六)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技術內容已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委員,以及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提名者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提名的時間、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關事項,並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選有關專家組成若干個專家組,對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成果進行初審,初審結果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提交的初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對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突出貢獻獎獲獎候選者進行評審,提出授獎方案。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授獎方案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公示後無異議或者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評審活動各環節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異議進行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全程監督,並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自治區主席簽署,頒發證書和獎金。自治區突出貢獻獎、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最高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突出貢獻獎、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獲獎者個人享有,並依法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有關人員應當對評審的評審意見,以及候選者提出保密要求的技術內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需要保密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的獎金額度,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具體金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理:
(一)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取消其當年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三)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的,停止其參與當年評審工作。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暫停或者取消其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根據2007年9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5號)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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