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2015年由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細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體現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公平、公正性,保證評審質量,根據《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技功臣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獎勵辦法》第一條中所稱的“個人”和“組織”是指在本市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等科技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獎勵條件與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技功臣獎
第四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一)、(二)中“首席實施者”、“科技項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以科技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
(二)在解決項目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技術創新;
(三)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五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一)所稱“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市創造特別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是指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上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重大貢獻。
重大經濟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項目(或多個科技項目)自科技成果鑑定、驗收或投產之日起的五年內,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上的,須在本市累計上繳稅金1000萬元,其中有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500萬元以上;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的,須在本市累計上繳稅金2000萬元,其中有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二)所稱“在本市的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是指近五年內在上述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技術創新成果,技術上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已推廣套用,產生了重大社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項目。
社會效益:包括環境效益、保證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體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增加產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或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
(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生態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實施後,發揮了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一)所稱“技術開發類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研究開發出的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獎勵辦法》第八條(二)所稱“社會公益類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獎勵辦法》第八條(三)所稱“重大工程類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重大工程類項目獎勵只授予組織。
《獎勵辦法》第八條(四)所稱“技術發明類項目”,是指獲得了技術發明專利,並經過實施、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套用技術成果。
《獎勵辦法》第八條(五)所稱“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是指列入南京市市級及市級以上的國際科技合作計畫,且在寧實施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項目的承擔者包括在寧的公民、組織和外籍專家。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高,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或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並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或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並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或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並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單位應當是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
主要完成單位是指:項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並在該項目方案設計、論證、研製、生產、套用或轉化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經費和設備等條件,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況下,主要完成單位及其順序是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及其順序是一致的。
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全過程,並作出主要貢獻。主要完成人的確定和順序應根據其在成果中的貢獻而定。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原則上每個一等獎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每個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二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七條或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均可在市科學技術獎申報受理期限內,通過具有推薦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時須附有《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具有推薦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簽署的統一格式推薦書及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三)中所稱的“組織”是指經南京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中央、省屬各部門在寧單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三)中所稱的“個人”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和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獲得者等。
上述“個人”可和1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不在同一單位的同行專家,在其所熟悉的專業領域內共同推薦1名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1個候選項目。
第十四條 凡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涉密的科技項目不得推薦申報。
已參加過評審而未予授獎的項目,若無新的創新不得再重新推薦申報。
 
第四章 評審和異議受理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17人,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主任委員由市政府主管科學技術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秘書長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科技獎勵工作的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的其他委員由科技、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各有關單位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員組成人選。
第十六條 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聘請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也可委託社會的專業團體替代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內的市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各專業評審組委員應當符合下述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
(二)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科學和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四)熱心科技事業,能全程參加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等有關活動。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公示情況和一、二等獎擬選項目的考察答辯情況,評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提出科技功臣獎擬獎人選;
(二)為完善市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建議和指導;
(三)研究解決市科技獎勵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推薦申報材料,並對受理的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智慧財產權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材料要求申報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財會、稅務、審計等有關方面人員和專家對受理的申報推薦材料進行核實。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查合格的推薦申報材料提交給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專業評審組按評審標準,科技功臣獎以會議等形式進行評審,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候選人選並進行實地考察,形成初評結果,提出的科技功臣獎候選人一般不超過五人。科技進步獎以網路等形式進行評審,網上獨立打分,系統自動統計排序,形成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擬獎項目的初評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15日。對公示後無異議的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擬獎項目提交專業組現場答辯評審。
第二十二條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受理異議事項。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以真實身份,同時明確聯繫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否則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檔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對象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材料的真實性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對象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組織、推薦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二十四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有關推薦組織或者推薦人應積極協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核實工作。非實質性異議應由推薦組織負責協調,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協商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涉及異議問題的候選人,應當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出申辯理由,提交有關異議的補充材料和旁證檔案。申報單位放棄獎項須提供書面申請。
第二十五條 異議自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逾期未處理完畢的,待異議處理結束後,再重新推薦。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和經核實的異議情況及處理意見一併進行綜合評審。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綜合評審,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科技進步獎、科技功臣獎需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科技功臣獎提出的擬獎人數不超過5人,按得票多少取捨。
 
第五章 授獎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做出科技功臣獎擬獎人選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科技功臣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確定。南京市科學技術獎是政府授予個人和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12月25日公布的《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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