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星火計畫”的暫行規定

《關於實施“星火計畫”的暫行規定》在1986.06.10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星火計畫”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星火計畫”是依靠科技進步,發展中小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推動村鎮全面建設,促進地方經濟振興,起引導、示範作用的全國性科技計畫。它是我國科技計畫和國民經濟計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星火計畫”以建立一批先進適用技術開發示範點、開發一批適於鄉鎮企業和中小企業使用的生產裝備,以及為農村建設特別是鄉鎮企業培訓一批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主要內容。
第三條 “星火計畫”由國家科委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以下簡稱地方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司(局)組織編制,並採取滾動式的兩年計畫,每年對計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
“星火計畫”分層次組織實施。各地方科委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編制地區性“星火計畫”。
第四條 用於國家“星火計畫”的資金,按照“地方出大頭、國家出小頭”的原則,由國家、地方(部門)、項目承擔單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資。
地方科委和項目承擔單位用於“星火計畫”的資金,可通過多種渠道籌集,包括地方財政撥款、科技三項費用、企業自有資金、民間集資及外資等。
項目承擔單位的自籌資金,必須主要是用於開發技術和生產裝備的可用資金,不能單純以廠房或土地占用費等折算替代。
第五條 項目的承擔單位,原則上應盡力採用招標的辦法確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協商擇優的辦法確定。
第二章 選定項目的原則
第六條 技術開發示範點
(一)優先開發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大、擴散面廣及具有創匯、節匯能力的項目。所開發的技術要求能在一、二年內實現商品化生產,並在按計畫完成後的二、三年內償還國家撥款;
(二)按“貿-技-工-農”的原則安排項目。要有可靠的技術後盾,切實保證產品具有合格的質量和穩定可靠的國內外市場需求;
(三)選點應遵循巨觀布局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市場及資源產地的距離,一般不宜遠離資源產地。提倡具有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的各方聯合,以逐步形成跨部門、跨地區的技術開發與承包服務的科研、生產、經營橫向聯合組織;
(四)要重視保護環境和資源。應優先安排無污染或雖暫時有少量污染但可迅速採取治理措施的項目。對於造成資源破壞形成新污染源、污染區或加重環境污染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已安排的項目如發現存在上述問題,應立即撤銷。
第七條 生產裝備
(一)主要為鄉鎮企業及中小企業提供成套技術裝備和技術服務。生產裝備開發要以國內已有的技術成果為主,選擇安排生產工藝比較成熟、能充分利用科技攻關成果、又有一定批量需求的項目;
(二)裝備開發要貫徹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則,重點開發基本系列,以變型產品滿足多種需要;
(三)裝備開發要與引進技術、設備的消化吸收相結合,堅持科研、生產、使用單位三結合。對確實需要引進的項目,以著重引進關鍵技術、設備和樣機為主,一般不採取成套引進的方式;
(四)承擔裝備開發項目,要以具有技術優勢和研究開發能力的研究所、製造廠為主,以便充分利用現有技術和裝備,有利於保證產品質量和形成成套供應的能力。
第八條 人員培訓
“星火計畫”的人員培訓以短期為主,培訓內容要與“星火計畫”開發項目緊密結合,有些培訓點可與技術開發示範點安排在一起。培訓形式不強求統一,要因地制宜,採取多層次、多種形式進行。師資、教材一般應就地解決,辦學條件要儘量利用現有基礎。
培訓工作由地方科委統一組織,要充分發揮各級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和科協、農林口等有關部門的作用。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九條 統一計畫、分級管理
(一)國家科委負責統一組織計畫的制定。其主要任務是:調查研究、計畫協調、信息交流、工作檢查、掌握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安排項目和確定投資方向;
(二)項目的組織實施,主要由地方科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負責。其職責是:對列入國家“星火計畫”的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並審批論證報告,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成果的鑑定驗收和對國家專項撥款進行決算、回收等。
第十條 計畫申報和下達程式
(一)地方科委和各有關部門科技司(局)根據國家科委制定的《星火計畫實施綱要》,組織基層單位申報項目,並篩選列入國家“星火計畫”的項目;
(二)申報項目單位應首先填寫《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報地方科委或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審議;
(三)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篩選後,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並填寫《星火計畫項目報表》,連同每個項目的《申報書》(內含可行性論證報告)一式五份報國家科委。
論證時,要恪守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經濟政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和市場需求預測,注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避免盲目發展。未經審批可行性論證報告的項目,不得隨意上馬;
(四)國家科委對地方和有關部門提出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統一下達計畫;
(五)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根據國家科委下達的計畫,對項目進行落實,並同承擔單位簽訂《星火計畫項目契約》,契約文本一式三份報國家科委備案;
(六)凡有技術引進內容的項目,其報審程式暫按《國家科委技術引進工作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計畫調整
計畫下達後,應認真組織實施,以保證計畫的嚴肅性。由於出現新的情況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行個別調整時,應事先徵得國家科委同意,並一般不得追加國家經費額度。
第十二條 計畫執行情況檢查
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負責對其主管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每半年向國家科委報送《計畫執行情況報表》。對其中執行不力的項目或單位,國家科委可直接進行調整、撤換直至停止工作。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的分配
“星火計畫”的國家投資包括撥款和貸款兩部分,以貸款為主,其中撥款與貸款的比例,在安排年度計畫時確定。
國家對各地和有關部門投資的額度,將根據其投入“星火計畫”的資金額度,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計畫執行管理、經費回收和人員培訓等工作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資金的使用
(一)國家對“星火計畫”的投資,主要用於技術開發、裝備開發和人員培訓工作,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國家對項目開發資助的資金以使用貸款為主,酌情適當給予撥款。貸款的使用和利率按銀行有關信貸規定辦理;
(三)國家“星火計畫”所用資金,必須在三方(國家、地方或部門、承擔單位)投入的資金全部落實後方可使用;
(四)對國家撥款,各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要每年向國家科委編報預、決算。
第十五條 國家投資的償還
(一)貸款的償還按銀行信貸規定辦理;
(二)國家撥款除用於人員培訓的不償還外,其餘原則上要償還;
(三)償還撥款按《星火計畫項目契約》中規定的償還計畫執行。項目開發成功後新增加的效益,以及單位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應首先用來償還撥款;
(四)經費的回收,由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負責。如何保證經費按時收回,可委託有關金融單位協助辦理。收回的經費,可按一定比例留給地方科委、有關部門科技司(局)或項目承擔單位,繼續安排國家“星火計畫”項目的開發。留成的比例,視項目完成的好壞而定,項目完成好的,留成比例可酌情提高,以資鼓勵。對該償還而無理不償還者,應給予經濟制裁。(具體細則另定)
第十六條 外匯的管理
凡使用國家外匯的項目,原則上要有創匯的能力。償還經費時,凡用外匯償還的,可酌情減少償還額;不能用外匯償還的,要用相應的人民幣償還。
第五章 成果的鑑定、驗收和獎勵
第十七條 項目計畫一般應分為開發與擴散兩個階段。開發成功後,由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組織鑑定。
開發成果鑑定後,開發單位負有按契約限期和規模進行擴散並進行人員培訓、技術推廣和技術諮詢服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開發與擴散計畫全部按計畫完成的項目,由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組織驗收。個別影響面大的項目,由國家科委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成果的轉讓、推廣和發表,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合作開發各單位間的利益分配,應按事先協商的契約執行。
第二十條 國家科委設立“星火獎”,對在實施“星火計畫”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發)。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其解釋權歸國家科委。地方科委和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可根據本地(或部門)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製定各自的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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