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印發《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89.04.1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政府同意省農業廳制定的《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
為了鼓勵廣大農業科技人員進入農業生產主戰場,促進科技與生產的緊密結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農業部門所屬的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凡未實行所長、站長、經理、主任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創造條件實行,並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凡實現任期目標、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的單位,其所長、站長、經理、主任的收入按省政府魯政發[1988]5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實現任期目標和未完成承包指標的單位,對其所長、站長、經理、主任要按契約規定給予處罰。所長、站長、經理、主任可通過招聘、推薦等方式產生。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簡政放權,與科研、技術推廣、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實行政、事分開,確保所長、站長、經理、主任在行政業務、人事管理、經費使用等方面行使國家規定的權力。
二、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擴大技術服務和經營範圍,積極組織創收。其所創收入主要用於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擴大再生產和彌補事業費不足。
三、鼓勵農業科研、技術推廣、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創造條件,興辦農業科技開發企業,特別是創辦、聯辦外向型科技開發企業,承包、租賃、領辦、興辦農場、園藝場、良種場、畜牧場和鄉鎮企業等。其通過技術開發、轉讓、培訓、服務、諮詢所得純收入的20-30%,可作為直接參加這項工作的人員的報酬,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其餘部分的50%作為科技發展基金,30%作為集體福利基金,20%作為獎勵基金。
四、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要積極組織農業科技人員到農業生產第一線搞技術承包。承包形式要靈活多樣,可以單項承包,也可以綜合承包;可以搞技術入股,也可以搞技術轉讓等。承包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增產增收部分的10%之內。直接參加承包人員的分成,一般不低於純收入的30%。技術承包與面上的技術推廣工作應統籌兼顧,合理安排,防止顧此失彼。
五、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機構可以經營與技術推廣有關的、國家允許其經營的農用生產資料;可以經銷市場放開的農(牧)副產品;可以與供銷、商業、外貿、鄉鎮企業、民間科技服務組織等建立聯合體。其經營所得純收入,可先提取5-10%作為直接參加這項工作人員的報酬;其餘部分的50%作為科技發展基金,30%作為集體福利基金,20%作為獎勵基金。用於工作人員報酬的部分,應照章納稅。
六、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承包和興辦經濟實體。各級科委在安排科技計畫和“星火計畫”時應重點考慮農業科技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一定資金支持農業科技推廣工作;各級計畫、供銷等部門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農藥、化肥、農膜等物資,專用於農業科技人員“帶技術、帶經費、帶物資”進行配套承包。
對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興辦的科技開發企業、技術服務經營實體,各級科委應給予扶持;各級財政和主管部門要協助籌集科技開發周轉金;農行要給予貸款支持;稅務部門可按稅法規定,給予適當減免稅的照顧。
七、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等方式,興辦各種形式的農業科技服務組織或經濟實體。對農民中湧現出來的技術人才,經過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考核評審,可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幹部指標內,按《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擇優聘用。
民辦農業科技機構在課題招標、成果獎勵、貸款、稅收等方面,享受與農業部門所屬科技機構同等待遇。
八、允許農業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方式到農業生產第一線搞技術承包,興辦經營實體,開展綜合服務。其待遇按照省政府魯政發[1988]54號檔案執行。
鼓勵農業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到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科技服務活動。由單位組織兼職的,其收入的60%作為兼職人員的酬金,其餘部分作為單位的集體福利基金;個人兼職的,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4號檔案執行。
九、離休、退休的農業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在不侵犯原單位技術權益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承包、領辦農場、園藝場、良種場、畜牧場和鄉鎮企業,也可以開辦技術開發、技術經營、技術服務機構,其收入全部歸己,工資福利仍由原單位負責。
十、對到農業第一線搞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原單位應在解決住房、子女就業、夫婦兩地分居等方面給予照顧。對在鄉鎮從事農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做出成績者,優先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級、初級技術職務,可以免試外語。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業科技人員,應給予獎勵。
十一、本規定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從事農技、種子、土肥、植保、果茶、畜牧獸醫等技術推廣工作的單位;農業技術開發服務機構是指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方式進行技術服務的單位。
十二、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中等以上農業院校。
十三、本規定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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