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7年11月14日)
(一)政府有關部門都要實行政研職責分開,簡政放權。今後政府部門要轉變職能,對科研機構的管理主要是進行方針政策指導和協調服務,按照國發[1986]47號檔案和魯政發[1986]95號檔案的規定,把應該下放的權力一律下放給科研機構,切實改變政府部門直接控制科研機構和科研機構依附於政府部門的狀況。
政府部門不能與科研機構一個單位兩個牌子,不能占用科研機構的編制和經費,不能委託科研機構行使行政職權和兼做行政工作。對存在上述問題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解決。
(二)鼓勵和支持以技術開發為主,特別是以產品開發為主的科研機構在自願互利和有利於科技事業及經濟建設的前提下,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科研機構進入企業、企業集團,須雙方簽訂契約,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科研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同級科委審批。對未經審批已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需補辦審批手續。現有行業公司在未真正建成經濟實體之前,其所屬科研機構不作為進入企業、企業集團對待。
(三)科研機構進入企業、企業集團後,可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權,繼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法人地位和稅收待遇不變;科研事業費以進入前一年為基數繼續撥給,暫定五年不變,由科研機構掌握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渠道及撥款辦法不變,原已批准的基建項目繼續保留;職工工資、獎金、福利可按事業或企業單位標準執行,但只能選擇一種,由事業單位標準改為企業單位標準的,須報經勞動、人事、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四)科研機構進入企業、企業集團後,除繼續承擔上級下達的指令性科研計畫任務外,主要承擔企業、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任務。科研機構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前提下,還可以對外承擔科研、設計和諮詢任務。企業、企業集團的技術引進及消化吸收工作原則上應以進入後的科研機構為主進行。
(五)各類企業、企業集團都要大力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橫向聯合,積極建立和強化廠辦科研機構,不斷充實自己的技術開發力量,具體辦法由省經委、省科委另行制定。今後,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都必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或吸收科研機構進入。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吸收科研機構進入後,除繼續執行國家原有對企業、企業集團的有關規定外,經同級科委、財政部門核實審批可暫從銷售總額中提取0.5-1%作為技術開發經費,主要提供給科研機構從事科研和開發使用;銀行優先給予技術開發貸款支持;為進入企業後的科研機構建築科研設施免徵建築稅。
(六)不宜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要面向經濟建設,採取多種形式與企業進行聯合。不論採取哪種形式,原享受的各種優惠政策、稅收待遇不變,固定資產投資渠道及撥款辦法不變,事業單位性質不變。對其中吸收企業,發展成為科研先導型企業集團或科研生產型企業的科研機構,其工資、獎金、福利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三條執行。
今後凡與科研機構、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進行聯合的企業、企業集團,在信貸、稅收、利潤分配等方面按國發[1986]36號檔案和魯政發[1986]89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七)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積極推行所長任期目標制。科研機構的業務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長全權負責。對已經實行所長負責制的科研機構,每年可在科研純收入中提取5%作為所長基金(不再提取後備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科研項目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對事業費自立和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經主管部門考核,全面完成任期目標的所長、副所長和這些單位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報經同級科委批准,其收入可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因主觀原因未達到任期目標的所長、副所長,應視具體情況扣減部分個人收入直至免職。
(八)逐步實行科研機構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不斷深化科研機構內部的改革。科研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以技術承包為中心的各種責任制。對經營不好、效益很差以及人員、固定資產較少的技術開發科研機構,可實行招標,由集體或個人進行租賃、承包管理,承租人、承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擁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他們按契約規定取得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
要支持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在改革中探索新的經營管理模式。
(九)本著有利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的原則,加快科研事業費撥款制度的改革。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要按照在“七五”期間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立的要求,提出核減事業費的具體措施。這類科研機構中所設立的情報、計量、標準、質量檢測等為全省行業服務的中心(站),要積極開展有償服務,組織創收,經費有困難的,在國家尚未作出規定之前,暫從核減的事業費中給予支持,同時,要本著政研職責分離的原則,積極探索相應的管理模式。
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在確保任務完成的前提下,也應積極創收,逐步向事業費自立過渡。具體辦法由省科委、財政廳負責制定。
(十)對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超前研究,要鼓勵科研人員積極向國家申請科學基金,各級、各有關部門都要擇優給予支持,以穩定這方面的研究隊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強科研工作的後勁。
(十一)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政府機構和科技人員比較集中的企業,每年都要有計畫有組織地派出部分科技人員到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進行對口技術服務,受益單位應付給派人單位合理報酬。科技人員派出單位可從這部分淨收入中提取5-10%用於獎勵下派的科技人員,到貧困地區的提取比例可提高到10-20%,此項費用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
支持和幫助離、退休科技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其報酬和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大力提倡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之間科技人員的合理流動,鼓勵科技人員打破地區、部門和單位界限,根據科研項目、任務的需要組成智力結構合理的課題組、攻關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招標、招聘等形式,充分發揮科技人員和這種組織的群體優勢。
(十三)鼓勵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方式,走出科研、設計單位以及大專院校、政府機構和科技人員比較集中的企業,到基層開展各種技術活動,並按契約規定取得合理報酬。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自科技人員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所在單位一個月之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同意。除從事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國家重點科研攻關和地質勘探、油田、採礦等野外或井下作業的科技人員外,只要流向合理,有關部門一般應予批准。若有爭議,屬調離、辭職的由各級人事部門仲裁;屬停薪留職的,由其主管部門仲裁。
(十四)科技人員辭職後,被國營或集體單位再度錄用的,工齡合併計算,工資待遇、技術職務由錄用單位參照原工資待遇和技術職務重新確定、聘任;到農村工作的,可保留城市戶口和糧食關係,原單位的宿舍應在新單位分給住房後歸還。
(十五)科技人員停薪留職,要與原單位、用人單位簽訂契約,並按契約向原單位繳納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具體數額及繳納辦法由原單位和個人商定,到貧困地區工作的,可酌情減免。科技人員停薪留職期限一次不應超過三年,期滿後回原單位安排工作,經單位批准也可繼續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間科技人員的住房、戶口、糧食關係,以及子女升學、就業與原單位在職職工同等對待,本人的醫療費、探親路費及勞保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負擔。
(十六)調到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其行政關係可落在縣(市、區)鄉鎮企業局(不占編制),原有身份不變,工資、獎金及各種勞保福利待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所在單位應允許其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兼職活動,收入歸己,並照章納稅。如需利用本單位的專有技術、儀器、設施、資料或占用工作時間,須經本單位同意,並按事先達成的協定交納一定的費用。提倡集體有組織地進行業餘兼職活動。
因兼職活動影響本職工作的科技人員,單位應進行教育,嚴重影響本職工作的,單位有權終止其兼職活動。
(十八)科技人員承包、租賃、領辦各類企事業單位,需同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簽訂契約,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科技人員創辦企業和民辦科技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有關部門對科技人員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應在信貸、股份集資、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這部分科技人員個人或合夥利用上述形式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都應加入社會保險。經營期間,個人的合法收入不受限制,但必須照章納稅。
允許科技人員利用非職務專利和個人的專有技術向承包、興辦的企事業單位入股,並按股份分享紅利。
(十九)鼓勵和支持省內外企事業單位,特別是軍工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集體領辦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銀行可優先給予貸款支持,用於開發民用新產品,並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還款。領辦的企業盈利後,除按規定繳納稅款外,留利按契約分成。
(二十)對到基層工作的科技人員,在評聘技術職務時,應主要考核其工作實績、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他們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可作為科研或教學時間計算,外語考核也可適當放寬。
辭職科技人員的技術評聘工作,由新錄用單位負責,原單位應主動全面介紹情況,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停薪留職科技人員的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由原單位負責,並與其他在職職工同等對待。科技人員辭職、停薪留職後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