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改革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改革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4-12-2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改革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4-12-26
  • 生效日期:1984-12-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26
【生效日期】1984-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改革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4年12月26日)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即國發[1984]138號文),結合我省現行計畫管理的實際,對改革計畫工作作如下規定:
現行計畫體制的主要問題是集中過多,管得過死,指令性計畫的比重過大,不善於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計畫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要突破把計畫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明確認識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必須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畫的商品經濟。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和“簡政放權”的精神,要適當縮小指令性計畫的範圍,擴大指導性計畫和市場調節的範圍;下放計畫管理許可權,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簡化年度計畫,切實把計畫工作的重點轉移到中、長期計畫上來,加強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和各種經濟槓桿的綜合運用。
計畫管理許可權,主要是下放給中心城市和企業,以充分發揮城市管理經濟的作用、增強企業的活力,在服從國家計畫和管理的前提下,使企業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對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大量問題,根據其不同性質和重要程度,分別由省、地市、部門和企業進行決策,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把經濟搞活。省計委管理的年度計畫種類,由現行編制三十種調減為十六種。地市和省直部門的計畫體制,也要根據上述精神相應地進行改革。現在的地區行署,實際上行使省轄市一級的計畫管理職權,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實行市管縣的體制。縣級市在地區的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市要作出具體規定,擴大縣級市的計畫管理許可權。
一、生產計畫管理
(一)農業生產實行指導性計畫。每年秋種前,在各地市上報建議計畫的基礎上,經過省里平衡後,一面及時把下年度種植業計畫的主要指標下達各地作預安排,一面上報中央,列入國家計畫。省里根據國家指導性計畫指標分別下達到各地市後,由各地市根據自己的管理許可權,並結合本地市的實際情況,研究採取適當形式安排到基層。
對糧食、棉花、油料、烤菸、生豬、二類海水產品等關係國計民生、需要在全省統一平衡的農產品,收購和調撥量(包括數量、品種、質量)實行指令性計畫,縣以下由收購部門通過經濟契約逐級落實到戶。農戶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長,採取多種形式完成指令性計畫;完成指令性計畫以外的部分全部放開。其他農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實行市場調節。
(二)工業生產計畫。總產值和主要產品的社會總產量,原則上實行指導性計畫。為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和重點生產的需要,對國家和省統一分配、調撥的重要生產資料的產量和分配調撥量,實行指令性計畫;對少數需要國家調撥和全省統一平衡的緊缺工業消費品,其收購、調撥部分實行指令性計畫;對某些影響全局平衡,需要限產的長線產品和需要增產的短線產品的產量,實行指令性計畫。指令性計畫如果需要修改時,必須報經下達計畫的單位批准。屬於指令性計畫的產品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執行國家統一定價。省計委管理的工業產品指令性指標,由一百三十種減為四十種左右。
凡列入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範圍內的產品,地市、部門、企業必須服從全局,千方百計保證完成生產、收購、調撥計畫(包括數量、品種、規格)。國家指令性計畫部分,企業一律不得自銷(鋼材按國家規定計畫內部分可按計畫生產量自銷百分之二除外);指令性計畫外超產部分,除國家有特殊規定不準自銷的以外,企業可以自銷。自銷的工業生產資料,允許在國家規定的幅度以內,價格浮動。凡屬省內緊缺的工業生產資料(如煤炭、鋼材、生鐵、銅、鋁、水泥、純鹼等),超產自銷部分,要首先供給省內,並由物資部門優先組織購進、調劑、供應。對於完不成指令性生產、收購、調撥計畫的企業,要把統一分配的原材燃料按定額扣回。對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業公司,試行總產量、上調量包幹辦法,上調量作為指令性指標。
對指導性計畫部分,企業可以按照計畫指導的方向,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以及原材料、能源供應的可能,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指導性計畫的實施,主要靠運用經濟槓桿促進計畫的完成。產品銷售價格,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浮動,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指令性和指導性計畫以外的產品,實行市場調節。
(三)地方交通運輸實行指導性計畫。
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
(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實行指導性計畫,並通過經濟或行政手段,控制總規模。
(二)基本建設投資中,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列入國家和省信貸計畫的基建貸款、省利用外資、省統一籌集的建設資金,實行指令性計畫。
根據國家規定,凡由國家和省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從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由撥款改為貸款,實行計息、有償使用,並根據不同行業的利潤高低,規定不同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條件,其中沒有收入、無力償還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免還。屬於省里安排的撥改貸,免還單位和免還數額由省計委審定,免還資金由省在用於基本建設的支出中安排。收回的貸款繼續作為撥改貸資金由省統籌使用。屬於各地市安排的撥改貸,可參照上述精神作出規定。
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實行指導性計畫。省計委根據國家核定的總規模,控制投資總額和指導使用方向,分配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門控制指標(企業、地市、部門用自籌資金與外省市搞聯合協作的項目可不包括在控制指標之內)。各地市、省直各部門可在控制指標內自行安排,報省計委備案;在計畫執行過程中,允許在自籌資金控制總額百分之十的範圍內浮動;當年使用的自籌投資,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設銀行;除用於能源(包括節能)、交通、學校教學設施、醫院醫護設施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資外,要徵收建築稅;對超過國家計畫規定浮動範圍的自籌投資,要採取經濟手段加以控制(具體辦法另定)。中國小校的建設、縣以下的醫院和文化館等的建設,老企業用自有資金建設宿舍,城市維護費用於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改建、公共設施配套等項建設以及車船、飛機購置費等,均不受基本建設規模的控制,但投資總規模要報省計委備案。
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省里不再控制投資總額,由各地市縣管理,投資總額報省計委備案。
(三)放寬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1.凡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報省計委審批,其中大中型項目報國家計委或國務院審批。
2.省預算內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等事業的基本建設投資,其中用於各地市的部分,下放各地市管理。各地市可根據需要並結合自己財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以充分發揮地市集資辦科技文教事業的積極性。
3.凡自籌資金安排的生產性項目(利用外資項目按第六條執行),按規模劃分的,屬於大中型項目仍按原規定報國家計委審批;按資金限額劃分的,限額在一千萬元以下的,由地市或主管廳局審批;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由省計委審批。三千萬元以上的報國家計委審批。
用自籌資金安排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青島、煙臺兩個開放城市和濟南市不論規模大小,均由三市自行審批;其他地市和省直部門投資額五百萬元以下的自行審批,超過五百萬元的,報省計委審批。不論由哪一級審批,都必須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
根據中央關於企業有權支配自留資金的規定,大中型企業用自有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可以在國家統一計畫下自行審批,所需基建投資規模,按企業隸屬關係分別由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門報省計委核定。
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條件、生產條件由建設單位和批准部門自行平衡。
4.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不需要全省平衡產供銷的,由地市縣審批;需要全省統一平衡產供銷的一千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應報省計委審批。
(四)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需要由國家審批的項目,國家計委已將過去的五道手續簡化為二道手續。今後,凡需省計委上報或審批的項目,也只上報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技術引進項目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設計任務書)。小型項目免編項目建議書,有關小型項目的劃分標準,設計任務書、設計檔案的審批辦法,由省計委、省建委另行規定。設計任務書要相應增加深度,有關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准後,即可進行擴初設計。大中型地方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由省建委審批。設計概算不能超過設計任務書規定投資額的10%。
(五)按國家規定,今後基本建設全面推行投資包乾,實行招標承包制。
(六)下放技術改造項目的管理許可權。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安排的項目,實行指令性計畫;納入信貸計畫用於技術改造的貸款,由人民銀行按計畫進行控制。三千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計委報國家計委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經委管理。
凡屬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捆在一起的項目,其改建、擴建面積不超過企業原有總生產建築面積30%的,按技術改造項目管理。
三、商業、外貿計畫管理
(一)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實行指導性計畫。列入省計畫管理的主要商品,省主要管收購、分配調撥計畫;除個別商品外,銷、存計畫由有關部門自行管理。商業計畫由省下達到省直主管部門和地市,並逐級落實到基層。同時,要相應縮小省計畫管理的商品品種範圍,省指令性計畫管理的商品由六十五種減少到二十種。
(二)統購農產品和部分派購農產品的收購、調撥和少數商品的銷售,實行指令性計畫。其餘的派購農產品的收購、調撥,實行指導性計畫。完成統、派購計畫以後的產品(包括棉花)和其它不列入計畫的二、三類產品,實行市場調節,允許多渠道經銷。
(三)柴油、煤油、汽油、潤滑油和由省統一安排的化肥、農藥(主要品種)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收購、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畫。
(四)工業消費品的收購、調撥,原則上實行指導性計畫。其中,對於需要國家和省統一平衡調撥的少數緊缺產品,實行指令性計畫。在計畫商品分配中,對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地區,要在數量上給予一定照顧。
(五)供應外貿出口商品總值和出口收匯總額,實行指導性計畫。其中屬於國家管理的商品和需要在全省內、外貿之間統一平衡的主要商品的收購調撥,實行指令性計畫。除少數農副產品和一些手工藝品仍採取收購方式外,其餘商品由工貿雙方根據供應、出口計畫及國際市場的變化,實行代理制,並要做到工貿、技貿結合,進出結合。
四、物資計畫管理
(一)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管理的統配物資已由二百五十六種調減到六十種左右。省里也作相應的調減,由省計委主管平衡分配二十七種,其餘由省物資局管理。
(二)凡國家和省統配的重要物資的分配、調撥指標,實行指令性計畫。企業必須確保計畫的完成,做到按計畫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接受訂貨和供貨。對完不成指令性計畫的,要追究責任。
(三)生產用材和燃料、動力的分配供應。凡國家分配的統配物資和省計畫統籌分配的物資,首先保證承擔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及上調產品任務的生產企業的需要;對其它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的計畫分配基數,並試行多種形式的包乾責任制。根據政企分開,省直廳局不直接管企業的改革精神,物資分配將隨著企業的下放而下放,按企業隸屬關係進行分配,除少數省屬企業通過省直主管部門分配外,地市屬(包括地市以下)企業,通過地市分配,並由地市統籌安排。今後一般不再搞“直供”企業。計畫分配不足的部分,由地市和部門通過市場調節或自行組織進口解決。
(四)基本建設用鋼材、木材、水泥等的分配供應,主要用於省負責安排的預算內投資,納入國家和省信貸計畫的基建貸款以及省統一籌集資金安排的基建項目的需要。根據國務院[1984]123號檔案關於“逐步實行由物資部門將材料供應給工程承包單位,由工程承包單位實行包工包料”的改革精神,將基建“三材”按計畫定額統一划撥給物資局,由物資局統籌安排,組織供應。其中:對省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用材,實行配套承包供應。地市、省直有關廳局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所需材料由地市、廳局自籌解決。
(五)對重要的統配機電產品,由省計委根據成套、配套、維修等方面的需要進行平衡,省物資局負責編制分配計畫;重要成套設備,逐步實行由使用單位向生產企業或設備成套公司實行招標承包生產的辦法。
(六)城鎮和鄉鎮企業用材,以市場調節為主,承擔國家和省計畫內統一調撥產品生產任務的企業,其所需原材料的分配供應按第(三)條執行。為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各級計畫和物資部門除安排一部分計畫內的物資外,還應從協作物資的資源中安排適當部分,用於發展城鎮和鄉鎮企業。
五、外匯使用計畫管理
省級各項外匯的使用,實行指令性計畫,由省計委統籌安排。地市、部門分成的地方外匯的使用,實行指導性計畫,除按國家規定,需要上報國家審批的進口商品由省統一轉報以外,其餘進口商品由地市和省直部門根據自己的外匯資源自行審批,委託外貿部門代理,並報省計委備案。
六、利用外資計畫管理
(一)全省利用外資總額,實行指導性計畫。其中,全省總額度,上報國家計委核定;地市和省直部門總額度,報省計委核定。
(二)生產性建設項目,凡屬資金(包括配套外匯、自有外匯和配套人民幣)、建設條件、生產條件能夠自行平衡,產品有銷路,不涉及出口配額,又能自己償還的,對每個項目的審批權:青島、煙臺和濟南市放寬到五百萬美元以內;其它地市放寬到三百萬美元以內。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凡屬主要靠利用外資、自籌材料和進口器材建設,自借自還,不需要省平衡的,不論投資額多少,均由各地市審批。利用外資建設的項目,應報省計委備案。
七、科技、教育等計畫管理
(一)教育計畫
1.對研究生、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生、專科生的招生人數和畢業生分配人數,實行指令性計畫。各高等院校在完成招生計畫的前提下,可以按有關規定接受委託培養或聯合辦學。
2.成人高等教育實行指導性計畫。省只列各種學校招生總指標,具體招生計畫由省教育廳下達。
3.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人數,畢業生分配人數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今後,對中專學校要實行誰投資、由誰分配畢業生的辦法。其中:凡屬省投資建設,開支事業費的中專學校,由省分配畢業生,實行指令性計畫;地市和省直部門興辦的中專學校,畢業生由地市和部門分配。
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實行指導性計畫。省只列招生總數,具體計畫由省職教辦下達。
技工學校由省勞動局主管,省只列招生總人數,具體計畫由省勞動局下達。
4.普通中、國小的各項指標,均實行指導性計畫。省只列各類學校有關指標總數,具體計畫由省教育廳下達。
5.為了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人才的培養,要鼓勵有資金來源的生產、建設、流通部門和企業,到對口的大、中專學校投資聯合辦學或代培學生。在企業的利潤留成中增設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科技教育事業,可以由企業單獨辦,也可以聯合辦或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辦。
(二)人口發展實行指令性計畫。文化、衛生、出版、廣播電視、體育等項事業,實行指導性計畫,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平衡下達,報省計委備案。
(三)科技計畫目前以省科委為主進行管理,如何改革由省科委會同計委提出意見,經批准後實行。
八、加強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
下放計畫管理許可權以後,指令性計畫範圍縮小,指導性計畫和市場調節範圍擴大。各級計委要加強綜合平衡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目標、布局、效益等方面,著重搞好全社會的財力、物力、人力(主要是專門人才)和外匯的平衡,妥善安排好影響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比例關係。經濟發展速度、建設規模與投資使用方向以及國家、省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重要產品的生產與分配。
要加強經濟信息工作,搞好經濟預測,為確定全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和編好中、長期計畫提供可靠的依據,並指導微觀經濟活動符合巨觀經濟的發展要求。各級計委要會同有關方面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機構,從上到下形成信息網路和信息反饋系統。
九、加強各種經濟槓桿的綜合運用
對指導性計畫,主要運用經濟調節手段促其實現;對指令性計畫,也要自覺利用價值規律。為了使各種經濟槓桿相互協調,省政府確定,由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研究經濟槓桿的運用,並進行協調,把靈活運用經濟槓桿作為調節和實現國民經濟計畫的重要手段。要加強省、地市計委工作,充實建立運用經濟調節的機構,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的要求,圍繞著計畫目標,通過有計畫地運用價格、稅收、信貸、財政等經濟手段,促進和保證計畫的實現。
十、逐步建立以中期計畫為主的計畫體系
切實把計畫工作的重點從年度計畫轉移到中、長期計畫上來,逐步建立以五年計畫為主,中、長、短期計畫相結合,全面規劃和專項規劃相結合的計畫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五年計畫是國民經濟計畫管理的主要形式。要抓好制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總體規劃,同時制訂若干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和區域規劃,作為中長期計畫的基礎和實施方案;年度計畫作為五年計畫的具體化,在五年計畫分年指標的基礎上,根據上年度計畫實際執行情況,適當調整下年度的計畫指標。
關於指令性和指導性計畫的目錄,由省計委另行下達。
地市以下計畫體制的改革,由各地市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暫行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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