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中國小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是山東省政府為充分發揮各級辦學的積極性,加速中國小教育事業的發展,對全省中國小實行分級辦學、分工管理的體製作出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中國小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Shan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on the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 發布時間:1985年11月11日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11
【生效日期】1985-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制定本省關於中國小教育的工作方針、地方法規、政策辦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
2.編制下達全省中國小、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師範院校畢業生分配調配計畫;分配預算外國家和省財政的教育投資;組織推動全省改善辦學條件。
3.組織、指導全省中國小教育體制改革;確定中國小學制、教學計畫;舉辦並主管示範性的實驗學校。
4.制定中國小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培養中學教師,培訓高中教師和縣教育局長、高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審定中學高級教師的職務。
5.研究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組織教學改革實驗;編寫補充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6.對中國小和各級教育部門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1.貫徹執行上級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國小教育的工作方針、政策辦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國小和教師進修院校的事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區國中)、職業技術中學和中等師範學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師範院校的畢業生;分配預算外省和本市地財政的教育投資;組織推動全市地改善辦學條件。
3.組織、指導本市地教育體制改革;審批普通高中和職業技術中學的設定、停辦;研究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組織教學改革實驗。
4.制定本市地中國小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規劃;負責培養國小和國中教師,培訓中學教師和國中校長以上及相應的教育行政幹部;審定中學一級教師和國小高級教師的職務。
5.舉辦並主管示範性的實驗學校和盲童學校,市可以舉辦並主管市區中學或高中;按現行規定任免所屬學校的領導幹部。
6.對中國小和各級教育部門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1.貫徹執行上級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制定本縣(市、區,下同)中國小教育的工作方針、政策辦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領導全縣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學業務;對學校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3.負責全縣國中、國小的布局調整和設定、停辦的審批;組織中國小的招生和派遣師範院校畢業生;負責舉辦並主管職業技術中學、高中和完全中學、教師進修學校、縣實驗國小、實驗幼稚園和聾啞學校。
4.提出全縣教育事業費的籌措計畫;負責縣級教育事業費的分配管理,審批鄉鎮教育費附加徵收方案和決算;檢查監督教育事業費的使用;組織推動全縣改善辦學條件。
5.按現行規定任免縣屬學校領導幹部和鄉鎮國中、中心國小的校長、副校長;負責辦理全縣學校人員編制、調配和公辦教師自然減員補充;負責國小、國中教師和一般教育幹部的培訓進修;考核所屬中國小教師,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和國小一、二、三級教師的職務;負責考核確定民辦教師的任教資格,並發給合格證書;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6.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保障學校的校舍、設備、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占。
1.貫徹執行上級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制定本鄉鎮教育工作的政策辦法、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規劃全鄉鎮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學校的布局,提出本鄉鎮國小和國中的設定、調整、停辦的意見報縣審批,具體組織鄉鎮屬學校的招生工作。
3.對全鄉鎮的國中、國小、幼稚園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督導,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負責舉辦國中、中心國小和中心幼稚園,主管全鄉鎮國中、國小和中心幼稚園。
4.根據上級黨和政府的規定,負責徵收鄉鎮教育費附加,並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負責本鄉鎮國中、中心國小、中心幼稚園的校舍修建,組織推動全鄉鎮改善辦學條件。
5.任免鄉鎮國中、中心國小的中層幹部,中心幼稚園園長、副園長,其他國小、幼稚園的校長、園長和主任教師。負責本鄉鎮的國中、國小教師和幼稚園公辦教師的管理、調配和調整安排,但不得調出教育系統。負責從經縣教育部門考核並發給合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民辦教師,報縣備案;提出辭退民辦教師的建議,報縣審批。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6.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保障學校的校舍、設備、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占。
1.貫徹執行上級黨和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規劃計畫和規章制度。
2.負責本村教育事業的規劃和本村國小、幼稚園的興辦,主管幼稚園,協助鄉鎮管理國小;監督學校的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學校的有關問題;組織學齡兒童入學。
3.按鄉鎮政府的規定徵收、籌集教育經費,負責本村國小、幼稚園的校舍修建,改善辦學條件。
4.對本村國小、幼稚園領導幹部的任免、獎懲和國小教師的調配、聘任、獎懲提出建議;決定幼稚園教師的聘任、獎懲,並報鄉鎮備案,但聘任的對象必須是經鄉鎮以上教育部門考核並發給合格證書者。
5.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6.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保障學校的校舍、設備、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占。
各地應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確定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範圍,做到既有明確分工,又能互相配合。執行中要注意總結經驗,提出修改、補充的意見和建議,以便研究修訂,使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