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更好地控制、轉移教育風險,促進教育事業全面均衡發展,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有關精神,特制定《山東省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 編號:魯教辦字〔2010〕11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類型:管理辦法
魯教辦字〔2010〕11號,山東省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原則,第三章 投保程式,第四章 理賠程式,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第六章 附 則,附屬檔案:,

魯教辦字〔2010〕11號

各市教育局: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山東省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廣大中國小校增強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促進學校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理各類學校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方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學校)對第三者(註冊學生)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山東省境內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幼稚園(所)、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第三條 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省監管局負責全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四條 山東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設在山東省學校生產供應管理處)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業務的投保、理賠、宣傳、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指導各地及相關學校校方責任保險業務開展,負責全省校方責任保險承保機構的招標推薦工作,做好與財政、保險監管、工商、稅務、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定期編髮情況通報,逐步建立學校校方責任保險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方責任保險規章制度,設立相應機構,指定專門人員開展校方責任保險相關業務工作。
學校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校方責任保險工作。
第五條 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選聘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全省教育風險管理顧問,向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風險管理諮詢服務,協助學校辦理投保、索賠手續,協助各級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構開展業務宣傳、培訓活動等。
第六條 各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招標確定的承保機構範圍內確定本市校方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各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在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構選定的承保機構範圍內確定,同一縣域內應選定一個承保機構。承保機構的選定情況應於投保工作開始前報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督促所轄學校應保盡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把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的內容,督促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八條 保險責任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或者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校外活動期間(校外活動是指春遊、夏令營以及各類社會實踐活動等),因學校疏忽或者過失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導致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依法應當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費保障
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每生每年5元。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本著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費用,原則上從學校學費收入中支出。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由政府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條 保險期限
校方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期間為每年9月1日零時起,次年8月31日24時止,期滿續保。
第十一條 責任限額、賠償範圍、特色服務等通過招標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責任限額不得低於每人每年累計賠償限額30萬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450萬元的標準。

第三章 投保程式

第十二條 投保和保險費收繳
(一)各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在秋季開學前,部署所屬學校新學年度校方責任保險的投保事宜,並協助承保機構將《投保單》發放到學校。
(二)學校應在秋季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將《投保單》和《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名冊》報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核對並匯總後,形成《投保學校分類統計匯總表》,連同《投保單》和《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名冊》,交承保機構。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要督促承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為學校出具正式保險單和發票,避免“新生漏保”現象的發生。
(三)學校在收到承保機構出具的保險單和發票後應及時交納保險費。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應協調教育財務部門和學校,在承保機構出單後15個工作日內將保險費統一匯至保險經紀公司的銀行專用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收齊保費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險費支付給承保機構。
(四)市屬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由市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直接負責,其工作程式按前述(一)、(二)、(三)條規定辦理。
(五)省直部門、單位舉辦的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教育廳直屬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由山東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其工作程式按前述(一)、(二)、(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工作表格報送
縣(市、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在匯出保險費的同時,應將《投保學校分類統計匯總表》及《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名冊》的電子文檔分別報省、市兩級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在保險費收繳過程中,市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要做好監督和核對工作。
第十四條 保全服務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學校有人員變動、名稱和地址變更、合併、註銷、分立、設立分校等事宜時,學校應及時向所屬地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交書面保全申請,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應督促承保機構在接到學校保全申請1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單。

第四章 理賠程式

第十五條 投保學校因校方責任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要及時採取措施救治受傷害學生並告知其監護人,保護現場,報承保機構,並向所屬地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匯報情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要協同承保機構進行現場勘查,並督促承保機構及時出具《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可以要求保險經紀公司參與事故的處理過程。
第十六條 校方責任保險賠償基本項目
(一)普通傷害事故賠償:(1)醫療費;(2)住院一伙食費;(3)監護人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
(二)傷殘事故賠償:(1)-(5)同上;(6)殘疾用具費;(7)殘疾生活補助費;(8)殘疾護理補助費。
(三)死亡事故賠償:(1)-(5)同上;(6)喪葬費;(7)死亡補償費;(8)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的費用。
第十七條 學校向承保機構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
(一)保險單;
(二)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三)仲裁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四)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五)承保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承保機構及時核定單證材料並依據法律規定或保險契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或學生家長對承保機構的理賠服務存在異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委託保險經紀公司處理索賠事務;
(三)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據實收繳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配合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承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進行監督,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反映的問題,督促承保機構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校方責任保險費收支審計制度,對在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按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每年組織2次全省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專項檢查。檢查結果將向全省進行通報,同時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之一,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管理辦公室對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教育學校校方責任保險、教職員工校方責任保險以及職業教育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1.《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
2.《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名冊》
3.《投保學校分類統計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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