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甘肅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條校方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學校)對第三者(註冊學生)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二條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通常為一個學年度,我省統一為當年9月1日起,次年8月3 1日止,期滿續保。
第三條投保範圍: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都要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幼稚園、高等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
第四條責任範圍: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1 2號令)規定,由以下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學校承擔事故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描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夏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繳費標準及責任限額
1.中國小、幼稚園(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職業中學、特教學校),按學校在冊學生人數交保險費,每生每年人民幣5元。責任限額按照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費率標準執行。
2.大中專院校(包括普通本專科院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專),按學校在冊學生人數交保險費,每生每年人民幣8元。責任限額按照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費率標準執行。
第六條理賠範圍和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意外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確定,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執行,或根據協商結果辦理或司法機關的裁定確定。
第七條經費來源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費在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的公用經費中列支,由縣(市、區)財政局或教育局統一支付。
2.幼稚園的校方責任保險費在公用經費或保教費中支付。
3.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費在學校公用經費或學雜費中支付。
4.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保險費由學校舉辦者支付,不得向學生收取。
第八條中國小、幼稚園、特教學校和職業中學的投保程式
1.填交投保單證:
(1)投保學校填寫《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1),按照隸屬關係報上級教育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機構。
(2)縣(市、區)教育部門根據《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編制《中國小、幼稚園在校人數明細表》(附屬檔案2)和《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附屬檔案3),報市(州)教育部門(同時報送電子表格)。
(3)市(州)教育部門匯總縣(市、區)和直屬學校《中國小、幼稚園在校人數明細表》和《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將紙質和電子表格交省教育廳委託的中介服務公司(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4)省教育廳直屬學校填寫《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編制《中國小、幼稚園在校人數明細表》和《投保學校分類統計表》,將紙質和電子表格交代理機構。
(5)市(州)、縣(市、區)教育部門和教育廳直屬學校分別填寫《中國小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附屬檔案4)交代理機構。
2.保費收繳
(1)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或教育局,省教育廳直屬學校,分別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保費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繳納的保費,匯入省教育部門監管的代理機構客戶資金專戶。
(2)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將學生的保費交至當地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統一匯入省教育部門監管的代理機構客戶資金專戶。
第九條中等專業學校的投保程式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專的投保依照屬地原則,參照中國小、幼稚園,特教學校和職業中學的投保程式,填寫《大中專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5)、《大中專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附屬檔案6),由市(州)教育部門歸口辦理相關手續。省教育廳直屬中專按廳直屬中國小辦法辦理。
第十條高等院校的投保程式
由學校填寫《大中專校方責任保險學生花名冊》、《大中專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單》,交代理機構,保費匯入省教育部門監管的代理機構客戶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簽單承保:代理機構將投保賢料分類、整理、匯總交相關省級承保的保險公司,各承保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險單種發票交由代理機構送投保方。
第十二條保單分發:代理機構將保險單和發票複印件存檔後,原件分發至省、市(州)、縣(市、區)教育部門和有關學校。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學校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根據傷害事故情況,要迅速得到理賠。未造成學生傷殘的一般校方責任事故,由學校和承保保險公司協商理賠。造成學生傷殘的重大責任事故,由學校、承保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協商理賠。造成學生傷亡的特大責任事故,由上級教育部門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構協調,學校、承保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協商理賠。
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及時採取措施救治,保護現場,直接報承保保險公司及代理機構。學校、承保保險公司與代理機構確定是否為校方責任,若認定屬學校責任,保險公司出具《校方責任保險責任認定書》(附屬檔案7);學校填寫《出險通知書》(附屬檔案8),齊備索賠材料後交承保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規定時間直接將賠款劃轉學校。
經過協調未能得到理賠或理賠不當的,學校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項目
1.普通傷害事故賠償:
(1)醫療費;(2)住院一伙食費;(3)監護人誤工費;(4)護理費;(5)交通費。
2.傷殘事故賠償:
(1)—(5)同上;(6)殘疾用具費;(7)殘疾生活補助費;(8)殘疾護理補助費。
3.死亡事故賠償:
(1)—(5)同上;(6)喪葬費;(7)死亡補償費;(8)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索賠所需單證
1.出險學生學籍卡複印件,加蓋學校公章。
2.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提供)。
3.單據及證明材料:病歷卡原件、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單據原件(如有其他保險,需提供單據複印件和賠款分割單);如有誤工費,需誤工證明和工資證明;如有傷殘,需傷殘鑑定報告;如發生死亡,需死亡證明。
4.如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需“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書”。
5.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六條甘肅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省教育廳校辦產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選聘風險管理顧問,通過招標確定全省統一的承保保險公司;指導各級市縣教育部門和省有關學校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做好與保險監管、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市(州)縣(市、區)教育局要明確負責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運行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承擔起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責任,並確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十九條已經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市(州)、縣(市、區)、學校,從2 0 0 8年秋季統一納入全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如投保期限未滿,期滿後統一歸口管理。
第二十條委託中介服務公司作為全省教育行業風險管理顧問,具體按省教育廳的要求,根據《保險法》、《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負責市場運作,專業管理,切實代表投保人利益,負責與保險公司就我省校方責任保險條款、費率進行洽談,擬訂保險方案,參與招標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分析、匯總全省校方責任保險數據並定期報省教育廳,配合各級教育部門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科學評估校園安全風險,開展學校安全管理、培訓、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校方責任保險費收支的審計制度,對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中發現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全省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應保盡保。對工作紮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或獎勵,對各行其是,不按制度辦事或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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