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9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0〕87號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內部安全管理、事故報告與處理、附則6章4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0〕8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0年9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10〕8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7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安全是指高等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學校集中、治安形勢複雜、治安管理任務較重的區域,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設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務室。
第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辦學規模、學生數量和工作需要,設立保衛機構,統一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裝備。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保衛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維護學校內部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四)負責學校內部各種臨時工作人員和機構的治安管理;
(五)對校內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
(六)協助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參加當地公安機關統一組織的治安聯防活動;
(八)辦理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事項。
第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校園常住人口(教職工、學生、離退休人員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校園規模較小、區域分散、治安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增加。
學校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學校不得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從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轄區內學校安全管理的領導、協調、監督、檢查職責,維護學校及周邊秩序,保障學校安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綜合整治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共同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依法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和考評;
(三)指導學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和制定校園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四)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安全事件與事故;
(五)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治安巡邏重點區域,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和打擊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在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上設定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誌,完善各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對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旁邊進行工程建設,在校園周邊建設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項目,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攤販。
第十五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取締學校周邊擅自設立的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規範學校內部上網場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及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的教育設施、生活設施以及食品和飲用水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和督促有關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做好學生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學校及周邊的噪聲污染、環境污染和飲食環境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氣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對校舍及附屬設施採取防雷擊等避險措施;地震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
第四章 學校內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內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三)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及時排查並消除安全隱患,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組織師生員工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演練;
(四)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五)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對學校安全事故進行救援和調查處理,妥善處理師生意外傷害事故。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三)現金、票證、物資、產品、重要設備和儀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動申批制度;
(九)機密檔案、圖紙、資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和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畫,開設安全教育課程。安全教育應當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財產安全、網路安全、疾病預防、心理健康、避災避險、防賭、防毒、防愛滋病、防傳銷等內容。
學校應當在每年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進行安全教育,並組織開展有關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積極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和車輛出入學校登記查驗制度。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學生宿舍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宿舍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電線及使用明火和劣質、大功率電器;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險物;禁止留宿異性;禁止飼養動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等規定。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製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學校食堂要有專人負責師生就餐期間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定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允許,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人,做好安全記錄。危險品管理、使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後上崗。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網路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網路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根據活動的規模和性質,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制定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身體和心理有異常狀況的學生做好安全信息記錄,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及時告知學生家人;不宜在校學習的,應當勸其休學或者退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經常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種安全管理制度、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
(二)安全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暢通;
(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四)體育教學設施、試驗設施、學校建築、運動場地、供水用電設備、食品衛生、重大危險源等安全情況;
(五)安全責任人、主管人、安全員的工作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突發公共事件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組織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善後工作結束後,學校應當就事故發生的原因、處理程式、處理結果、責任認定、整改情況等以書面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同時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需要對外發布信息的,由學校負責統一發布。新聞媒體對事故的報導應當客觀準確,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並組織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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