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是山東省教育廳2016年2月1日發布的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用機構,第三章 選用程式,第四章 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科書管理,規範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國小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教科書選用工作,制定《山東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教科書的管理、選用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教科書選用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國小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堅持公平、公正,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工作以市或縣(市、區)為單位進行,具體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教科書選用單位應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第七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於2/3,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人數應為不少於9人的單數。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下設學科組,負責教科書初選工作,每個學科組人數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
選用單位應建立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專家庫,專家庫中每個學科、學段專家人數不應少於每個學科組人數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學科組成員從中國小教科書選用專家庫中產生。除教科書選用委員會主任外,其他成員從教科書選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八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式

第九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山東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投票決定選用結果,並將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記錄在案,做好資料留存。
第十一條 各地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各市應將選用結果統一報送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後,應當保持穩定。國小、國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第十三條 教科書選定後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省教育廳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四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4月底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要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山東省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後供教科書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採用請託、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省教育廳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有關市或縣(市、區)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選用辦法。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要求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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