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教材編寫、審查和選用的規定

《中國小教材編寫、審查和選用的規定》在1995.05.03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教材編寫、審查和選用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95.05.03
  • 實施時間:1995.05.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教材編寫的審批,第三章 教材審查,第四章 教材選用,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材建設和巨觀管理,做好教材的編寫、審查和選用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材的編寫、審查和選用應貫徹“中國小教材要在統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實行多樣化”的方針,為提高教育質量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中國小教材包括:課本、教學參考書、教學掛圖和圖冊、音像教材、教學軟體等。
第四條 中國小教材的編寫應履行審批、備案手續;中國小教材必須經有關審查機構審查通過方可正式用於教學。
第五條 中國小教材的編寫、審查、選用實行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中國小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編寫、編譯、審查、選用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分工主管本行政轄區內中國小教材(包括民族文字教材)的編寫、編譯、審查、選用工作。

第二章 教材編寫的審批

第六條 積極鼓勵和支持單位、團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編寫適應中國小教育需要,有較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包括適合民族地區使用的教材,適應農村地區尤其是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的農村地區所需要的教材,以及鄉土教材、勞動課、勞動技術課教材、選修課教材和活動課教材。
第七條 編寫教材屬於下列情況的由國家教委審批:
1.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教科所、中央部委屬高等院校、中央級科研單位、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編寫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必修課各學科教材。
2.境內單位、團體和個人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或個人合作編寫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必修課各學科教材。
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或個人獨立編寫,供境內學生使用的,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規定的課程教材。
3.以民族文字編寫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必修課(勞動課、勞技課、職業指導課除外)各學科教材。省區間協作編譯民族文字教材。
4.編寫國家教委批准進行教育改革實驗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教材。
第八條 編寫教材屬於下列情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1.第七條第1項以外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國家教委制定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必修課(勞動課、勞技課、職業指導課除外)各學科教材。
此類教材編寫由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需報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備案。民族文字教材需報國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備案。
2.編寫地方安排課程的教材和勞動課、勞技課、職業指導課、活動課和選修課教材。
3.編寫省教委批准進行教育改革實驗的課程計畫所規定的教材。
4.除本條1、2、3項之外的地方編寫的其他教材。
第九條 申報審批的內容包括:教材名稱、主編和編寫人員情況、編寫指導思想、教材體系結構、編寫體例、主要特點、適用範圍和樣章,以及編寫和出版的時間安排、經費保證等。
第十條 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和各省對所有申報材料應存檔,並將審批結果及時通知申報者。

第三章 教材審查

第十一條 送審的教材必須是經申報批准編寫的,且經過一輪以上教學試驗的國小、國中和高中學段內的全套教材。
第十二條 教材審查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兩級。中央級審查機構為國家教委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簡稱國家教委審定委;省級審查機構為省中國小教材審查委員會,簡稱省教委(教育廳、局)審查委。
第十三條 國家教委審定委的審查範圍是:
1.經國家教委審批同意編寫且經過一輪以上教學試驗的教材。
2.經省教委審查委初審通過向國家教委審定委推薦審查的第八條第1項所列教材。
3.跨省區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十四條 省教委(教育廳、局)審查委的審查範圍是:
1.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編寫且經過一輪以上教學試驗的第八條第2、3、4項規定的教材。
2.初審需向國家教委審定委推薦報送的第八條第1項所列教材。
3.審查本行政轄區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十五條 國家教委審定委可在業務上對省教委審查委給予指導。
第十六條 教材審定原則、審定標準按國家教委《關於頒發〈全國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的通知》〔(87)教中小材字006號〕執行。

第四章 教材選用

第十七條 經審查通過的教材,由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列入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未列入目錄的教學用書,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一律不得選用。
經國家教委審定委審查通過的教材,供全國選用。經省教委審查委審查通過的教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選用。
第十八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教材多樣化的方針,省以下(包括省級)印發的教學用書目錄中,對於同一年級、同一科目至少應推薦兩種以上的教材供學校選擇(只審查通過一種教材的除外)。
承擔國家統一規劃教材編寫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確定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這些教材的最低的保護性訂數,報我委基礎教育司備案,並組織好選用征訂工作。
對由高等院校等單位承擔編寫任務的國家統一規劃教材,經審查通過後,要在原實驗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學用書目錄中列入,供這些地區選用。
第十九條 關於教材選用工作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仍繼續執行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基〔1992〕29號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建立由熟悉中國小教學情況、具有一定課程理論水平的人員組成的教材選用審議委員會,以指導所轄地區和學校的教材選用工作。
第二十條 未經國家教委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而編寫的教材,不得進入學校進行教學改革試驗。實驗教材的試驗辦法除試教範圍改為不超過400個班外,其餘均按國家教委《關於頒發〈全國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的通知》〔(87)教中小材字006號〕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罰款,直至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1.將未經審查通過的教材列入用書目錄的;
2.選用未列入用書目錄的教材的;
3.強行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選用教材的;
4.實驗教材的試教範圍超過400個班及違反其他試驗辦法的;
5.出版發行未經審查通過的教材(實驗用教材除外)的。
第二十二條 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受理:隸屬於教育部門的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處理,由教育行政部門受理;不隸屬教育部門的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其主管部門受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必須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報國家教委審定委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頒布之前存在的有悖本規定的作法,限在本規定頒發後半年內予以糾正,否則按違反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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