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教育部辦公廳於2018年10月15日印發,旨在規範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共六章二十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教育部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對《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教基二廳〔2016〕2號)做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5日
辦法全文
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國小教材建設的意見》,嚴格規範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專門用於支持課程教材建設、改革及相關質量標準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範管理、創新方式,加強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教育部管理,具體由教育部教材局負責。專項資金涉及的各個項目,項目執行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教材局負責編報專項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決算;審核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各項目執行單位報送的項目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預決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審議各項目資金執行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對各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績效管理。
第六條 教育部財務司負責審核專項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決算;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開支範圍和標準,撥付各項目資金;審核各項目資金執行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七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負責審議並報送本單位承擔的項目執行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申請和項目資金預決算;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政府採購、審核報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項目財務檢查和財務驗收,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各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項目執行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資金預決算,按照批覆的項目資金預算和財務規章制度使用管理資金,提出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對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課程標準與質量標準建設。包括:研製、修訂、審查中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下同)國家課程方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指導綱要),中等職業學校德育類課程標準等;研製、修訂大中國小課程教材編寫、審查標準和細則等。
2.教材建設與管理。包括:研製課程教材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規範;編寫、修訂和審查中國小各學科國家課程教材,中等職業學校德育類課程教材,高等學校馬工程重點教材及國家統編的其他高校教材;對中國小國家課程教材、中等職業學校德育類課程教材、馬工程重點教材質量、選用使用情況等進行跟蹤、監測、評估和管理等,以及由國家組織開展的教材使用培訓。
3.教材研究。包括:組織和開展教材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轉化研究,支持國家教材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和課題研究,開展教材建設調研和研究成果試驗、交流、推廣等。
4.教材獎勵。包括:國家教材建設獎的組織、評審、獎勵以及推廣等。
5.教材創新。包括:開展數字教材等新形態教材的研發、試點和推廣等。
6.其他工作。包括:根據需要納入課程教材建設與管理的專項任務,國家教材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各專家委員會(專家庫)的日常工作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委託業務費、課題研究費、專項工作費、圖書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集中辦公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交通費、培訓費、印刷和宣傳費、郵寄費、設備費、對外合作與交流費等。
1.圖書資料費:用於收集、整理資料,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文獻檢索等費用。
2.數據採集費:用於研發相關工具、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查、數據統計、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3.會議費:用於開展課程教材研究、編寫、審議、審查、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發生的相關會議費用。
4.集中辦公費:用於課程教材建設與管理中專家、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的集中辦公費用。
5.差旅費:用於課程教材建設與管理中專家、工作人員出差開展調研、指導、評估、檢查以及參加會議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等。
6.專家諮詢費:用於課程教材建設管理中支付給聘請的專家和徵求意見的一線教師的諮詢費用。
7.勞務費:用於支付給參與課程教材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專家以及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
8.交通費:用於課程教材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組織會議或活動時的集體租車費用。
9.培訓費:用於組織開展課程教材管理人員及教師培訓的費用。
10.印刷和宣傳費:用於印製、分裝、傳送各種會議材料、檔案資料以及項目研究或工作過程中支付的印刷、出版和宣傳推介等費用。
11.郵寄費:用於郵寄相關工作資料的費用。
12.設備費:用於在課程教材編寫、審查、管理及相關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13.對外合作與交流費:用於支持課程教材建設國際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地區、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教材建設合作與交流的費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標準:
1.會議費標準:根據會議性質,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會議費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2.集中辦公費標準:根據集中辦公性質,按照教育部集中辦公管理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差旅費標準:根據出差性質,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差旅費規定標準執行。對於已從原崗位離退休的國家教材委員會委員,經報分管部領導批准,可乘坐飛機頭等艙、火車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座,並按規定標準給予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人員按中央和國家機關或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4.專家諮詢費標準:根據諮詢性質,按國家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專家諮詢費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5.勞務費標準:根據工作性質,按國家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勞務費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6.培訓費標準:根據培訓性質,按中央和國家機關或項目執行單位所在地培訓費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教育部教材局根據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要求和工作需要編制項目計畫。項目執行單位按照項目計畫和資金開支範圍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對費用支出的具體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教材局審核匯總後按程式報批預算。
第十三條 各項目預算可視情況實行一次性下達,或“一次核定、分期下達”。實行“一次核定、分期下達”的,預算審核批准後,先撥付不超過項目總額50%的資金,相關工作完成並檢查合格後再撥付後續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規定報批。項目執行單位由於工作內容或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經教育部教材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不涉及項目預算總額變化的支出科目和金額調劑,由項目執行單位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確定並報教育部教材局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執行單位應當編制項目資金決算與項目結項材料(項目成果及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教材局。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規定。
第十七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各項目執行中或完成後,如有結轉或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送教育部教材局。已撥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並完善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管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要求定期編制計畫執行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教育部教材局。計畫執行和預算執行情況作為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教材局會同財務司定期組織各項目執行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指導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檢查和驗收情況作為項目績效考評和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管理資金或未通過項目檢查、驗收的,視情況分別採取緩撥資金、停撥資金、通報批評、終止項目並追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使用管理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教材局、財務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教基二廳〔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