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規定

基本介紹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頒發以來,科研單位、設計單位和生產企業多種形式的聯合有新的發展,開始出現獨立的科研單位進入大型工業企業,實現科研和生產一體化,較好地解決了科研和生產相互脫節的問題。為這進一步推動以技術開發為主的獨立科研單位和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特作如下規定:
一、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必須有起作用、靠得住的技術開發機構,可以充實自己已有的,也可以與現有獨立院所、高等學校建立相對穩定的協作關係,但目前主要應吸收現有獨立院所進入企業。
二、獨立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後,可以在企業或集團內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可繼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繼續承擔國家或部門委託的科研設計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任務。在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和企業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對外承擔科研、設計和諮詢任務,這部分收入的分配由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協商。
三、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後,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工作,應以進入企業後的科研、設計機構為主進行,有關部門對其出國考察、學術交流、聘請國內外專家等應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四、支持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機構建立和加強中間試驗基地。這些中間試驗基地從事中間試驗所獲得的收入免徵所得稅,但中間試驗基地從事經營性生產所得的收入照章納稅。
五、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後的科研、設計單位仍繼續享受原稅收待遇,技術所得暫免徵所得稅;這類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轉讓技術成果也暫免徵所得稅。
六、企業或企業集團向銀行申請的技術開發專項貸款,可由本項目實現的利潤分期在稅前還本付息。
七、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從留利中逐年增加技術開發資金。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科研、設計單位,其經費逐步由相應的企業或集團承擔。原來有科研事業費的獨立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後,其科研事業費以進入前一年為基數長期撥給原科研單位使用,不準挪為它用。
八、進入大中型企業的獨立科研、設計單位原已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繼續保留,這些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渠道及撥款辦法保持不變。企業要保證項目按期完成,如果需要調整或改變項目的用途,應同該科研、設計單位商定。
九、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科研、設計單位和原企業的開發機構,其工資獎金標準可以按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也可按企業的標準執行,原則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執行一種標準。
十、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後,可以從相應的企業或集團中調入適用人員。也可以把不適宜從事研究開發、設計工作的人員及多餘的生產、後勤人員交由企業或集團統籌安排,並允許流動。
十一、本規定只適用於國家確認的大中型工業企業、企業集團中的實行財務統一核算的企業。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98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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