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關於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關於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89.05.18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關於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89.05.18
  • 實施時間:1989.05.18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總公司)、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規定》,進一步落實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科研單位事業費問題,我們制定了《關於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於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規定》,推進以技術開發工作為主的獨立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促進科研與生產的緊密結合,特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科研單位科學事業費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是指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同生產性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結成科研—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二條: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與企業實行統一領導,並在組織、規劃、計畫及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統一協調管理。
第三條:科研單位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後,對內為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部門,對外保留科研單位稱號。在企業或企業集團統一財務管理下,可繼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權。
第四條: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科研單位,其科研活動應以完成企業開發任務為主,亦可獨立承擔國家或部門的科研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工作。企業或企業集團應把技術進步放在首位,依靠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雙方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1)雙方簽定《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或企業集團)協定書》,內容應包括組織形式、管理體制、工資制度、財務管理及其他雙方認為需要載明的重要事項。
(2)雙方據上述協定書聯名向各自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附協定書),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科委批准執行。
第六條: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科研單位,可以享受國發〔1987〕8號檔案規定的待遇。其事業費以進入企業前一年為基數,撥給科研單位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七條:國務院各部門所屬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科研單位,其事業費仍由國家科委按現有渠道專項撥給有關部門。
第八條:已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科研單位因故退出,須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並仍按退出當年的減撥比例,繼續納入科學事業費減撥渠道。
第九條:本規定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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