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放活科研機構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

實行政研職責分開。科研機構成為自主的科技研究、開發實體。政府部門對科研機構的管理應由直接控制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

擴大科研機構自主權。科研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流向進行調動,科研機構可在編制範圍內自行辦理;調往省外和反向調動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是獨立科研機構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科研機構的業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所長可由行政管理部門任命或聘任,也可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主管部門批准。副所長由所長任命或聘任,報主管部門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放活科研機構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7-09-05
  • 【生效日期】:1987-09-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
放活科研機構放寬科技人員政策的若干規定
(1987年9月5日皖政〔1987〕62號)
為促進我省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實行政研職責分開。科研機構成為自主的科技研究、開發實體。政府部門對科研機構的管理應由直接控制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政府部門不能與科研機構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也不得占用科研機構的編制和經費,已占用的,必須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退還;逾期不退的,由編委收回編制,科委停撥事業費。科研機構不能行使屬於政府部門的職權。
二、擴大科研機構自主權。科研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流向進行調動,科研機構可在編制範圍內自行辦理;調往省外和反向調動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科研機構從不同渠道取得的經費,可按國家規定自主安排使用。科研機構可以直接購買科研需要的儀器設備,有權處理國家投資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以外的多餘設備、物資,所得款額應全部用於設備更新,不得挪作他用。有條件的科研機構,經省政府批准,可以進行對外科技協作和交流,所需外匯可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三、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是獨立科研機構的法人代表,全權負責科研機構的業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所長可由行政管理部門任命或聘任,也可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主管部門批准。副所長由所長任命或聘任,報主管部門備案。所長可以按照規定任命本單位中層行政幹部,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所長、副所長均實行任期目標制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任期三至五年。符合條件的可以連任。凡改革成效顯著、事業費達到自立的科研機構,經主管部門批准,其所長、副所長的個人收入可高於本所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完不成任期目標的,扣減其個人收入百分之五至十;工作能力差,不適合工作要求的,應及時免去其職務;因失職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要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
四、支持、鼓勵以技術開發為主的獨立科研機構逐步進入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進入後,仍可以保持相對的獨立性,繼續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繼續承擔國家或部門委託的科研設計任務和行業技術管理任務,在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和企業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對外承擔技術性業務,這部分收入的分配由企業和科研機構商定。這些科研機構,仍可享受原稅收優惠待遇;其科研事業費以進入企業的前一年為基數長期撥給;其工資、獎金、福利標準可以按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標準執行,但只能執行一種標準;其研究開發經費可從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稅前提取,具體比例報科技管理部門和財稅部門審批。
五、未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可以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組成或參加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少數對行業發展影響較大的,可以成為行業技術開發中心,有的可面向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群體,成為其技術開發部門或技術服務中心;有的可與設計、施工單位聯合,組成成套技術工程承包公司;還有的可吸收生產企業,發展科研先導型或科研生產型企業。科研生產聯合體可從其研製、開發新產品實現的利潤中,連續三年稅前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科技發展基金。
六、逐步實行科研機構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人員、固定資產規模較小或經營不好、效益很差的技術開發科研機構,可試行承包、租賃。規模較大的技術開發科研機構可進一步劃小核算單位,實行課題承包責任制等多種核算形式,並積極探索新的經營管理形式。實行承包、租賃的科研機構,由承包、承租人當所長,並與主管單位簽訂契約,其原有隸屬關係、原有資金、固定資產所有制和原有職工身份不變,主管單位不再下達指令性任務和直接干預承租、承包人的經營活動。
七、放開搞活企業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在保證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對外承接科研業務,進行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組織行業技術協作網,參與技術市場活動。企業可提取其純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其餘部分留所,並參照獨立科研機構的規定,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
八、積極扶植集體、個體科技機構。新建集體、個體科技機構,由縣以上科委審批,其中從事科技諮詢、技術貿易的營利性技術服務機構還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集體、個體科技機構可以申請承擔國家和省下達的科研任務,可以與企業組成科研生產聯合體,可以向銀行申請科技貸款。集體科技機構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所得的淨收入,年度總額不超過三十萬元的,免徵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個體科技機構應依法納稅,有困難的,可以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
九、支持、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黨政群機關有計畫有組織地選派科技人員(包括管理人員,下同)到山區、老區、貧困地區和鄉鎮企業工作。受援單位與選派單位應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契約或協定。科技人員在派出期間,除繼續享受原單位待遇外,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
十、支持、鼓勵科技人員以調離、停薪留職、辭職籌方式走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黨政群機關,到城鎮和農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承包或領辦集體、鄉鎮企業、興辦經營各種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類中小型合資企業,股份企業。調離、辭職人員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停薪留職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批,所在單位在接到申請後一個月內應予答覆,如有爭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裁決。申請被批准後,應辦理調離、辭職或停薪留職手續。承包、承租企業或科技機構,由承包、原租者(集體或個人)依法與被承包、承租企業或科技機構的主管部門簽定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創辦、領辦企業或科技機構,由創辦、領辦者按照有關規定報政府部門審批。
十一、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或科技機構者,可按契約規定對所承包、承租的單位行使人、財、物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承包、承租或創辦、領辦集體、鄉鎮企業、中小型合資企業,以及集體、個體科技機構者,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工、用工自主,工資、獎勵形式自定。承包創業所需資金,可向銀行和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招聘人員可以帶股入廠(所),科技人員也可以技術入股。
十二、科技人員到集體、鄉鎮企業和集體、個體科技機構工作的,可以享有優厚的工資、福利待遇,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商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原則上比照全民所有制單位有關規定執行。調入上述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國家職工身份不變,離休、退休待遇不變。
十三、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與本單位簽訂停薪留職協定書,其收入高於原工資額的部分,百分之八十五歸個人,百分之十五交原單位,到山區、老區、貧困地區工作的可以免交。停薪留職期限一般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回原單位工作,也可以續訂合預或辦理正式調動、辭職手續。停薪留職期間,其編制、戶口、糧油關係、住屋標準不動,原單位對其子女就學、就業以及房租標準等應與其他職工一樣對待。醫療費和因工傷亡費用,由用人單位解決。
十四、辭職的科技人員,其住房和房租標準可以不動,戶口、糧油關係可以隨遷,也可以不遷。―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後辭職的,可按每一年工齡補助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計算,累計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金(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後如有新單位錄用或回原單位,人事部門應優先辦理錄用手續,但辭職補助金應如數退回,上交錄用單位。辭職前和錄用後的工齡可累計計算。調回原城市工作、回原城市自謀職業或離、退休回原城市定居的,公安,糧食部門應予辦理入戶和糧油關係。
十五、允許在職科技人員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定額指標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從事兼職科技活動。業餘時間兼職的,其收入全部歸個人。占用工作時間兼職或使用原單位設備、器材的,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其收入一部分歸個人,一部分交單位,具體比例由本人和所在單位商定。
十六、鼓勵離、退休的科技人員受聘從事各種科技活動。受聘的離、退休科技人員可以領取適當報酬,原離、退休待遇不變。自願到老區、山區、貧困地區、鄉鎮企業和集體、個體科技機構工作的,可以提前五年辦理離、退休手續。(有條件的單位對科技人員可以試行勞動保險制度。)
十七、大中型企業、國家各部門駐皖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委負責解釋。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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