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1988]54號
【發布日期】1988-04-22
【生效日期】1988-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檔案
(魯政發〔1988〕54號)
山東省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推動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進入經濟建設主戰場,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生產力,實現“科教興魯”的戰略部署,除繼續執行省政府魯政發〔1987〕121號等有關檔案外,現對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放活科技人員再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政府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要在今年年度以前,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主管部門要確保所長在行政業務、人事管理、經費和資產等方面行使國家規定的權利。經主管部門考核,同級科委批准,已經實現事業費自立和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其全面完成任期目標的所長,收入可為職工平均收入的三至五位;未實現事業費自立的科研機構,其全面完成任期目標的所長,收入可為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第二條政府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要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對科研機構可以進行承包,也可以在其內部實行分級承包。綜合性大院、大所還可以劃分成若干獨立核算單位承包。承包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在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產生承包人。承包人要同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上級主管部門要確保承包人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有關部門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鼓勵政府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積極組織創收。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方式所得的純收入,可先提取20-30%,作為直接參加這類工作人員的報酬。其餘部分納入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在保證科研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其分配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銀行應準予提取現金。
科研機構創匯,五年內實行全額留成,自主使用。
第四條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獎金髮放限額要與事業費減撥幅度掛鈎。凡未減撥科學事業費的科研機構,獎金髮放限額為人均一個月基本工資;減撥事業費不足10%的,獎金髮放限額人均一個半月基本工資。在此基礎上,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以10%為一個檔次,每減撥一個檔次,獎金髮放限額增加半個月的基本工資;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以7%為一個檔次,每減撥一個檔次,獎金髮放限額增加半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擴大企事業單位所屬科研機構的自主權。這類機構對內對外也要實行有償服務,積極創造條件,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其領導體制、經營管理、收入分配可參照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大力發展各類民辦科技機構。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經當地縣級科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金融部門予以貸款支持,科技部門在課題招標、成果獎勵等方面要與其他科研機構同等對待,有關部門要保護其合法權益。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各類科研、設計單位和大中專院校,凡有條件的都要積極創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開發型企業,特別是創辦、聯辦外向型科技開發企業,承包、租賃、領辦、興辦中小企業或鄉鎮企業。財政及主管部門要優先提供科技開發周轉金,各專業銀行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貸款額度,稅務部門本著欲取先予的精神,在稅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給予減免稅收照顧。
創辦科技開發企業,需經同級科委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凡承擔省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的課題組成員,項目鑑定後達到計畫要求的除按省政府魯政發〔1986〕95號檔案有關獎勵的規定執行外,還可根據貢獻大小,從課題結餘經費或所長基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對社會公益型的科研機構實行科研事業費包乾,並可以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試行工資總額包乾。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具有創收能力的,要積極開展有償服務,向科研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方向過渡。
第十條支持農業科研機構為發展創匯農業服務。根據需要,允許他們結合技術服務工作經營有關的農有用生產資料,享受與供銷社、商業部門零售環節免稅的同等待遇。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等方式,與農業科技機構聯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科技服務組織和經營實體。
第十一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人才流動計畫,組織科技人員到工農業生產第一線進行各種形式的技術承包、技術服務,並根據收入與效益掛鈎的原則,按契約取得合法報酬。
要選派或招聘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關於經營管理的科技人員到縣(市、區)、鄉(鎮)擔任科技副縣(市、區)長、副鄉(鎮)長,或成組配套地到縣(市、區)及其有關業務部門任職,加強對科技工作的領導。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允許科技人員,包括在黨政群機關工作的科技人員,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進行業餘兼職,從事各類有償科技服務活動。業餘兼職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4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支持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從事各種科技服務活動。在停薪留職期間,本人需向原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職業保險金。職業保險金一般為本人基本工資的50%,到十四個貧困縣工作的可以免交。
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不占原單位編制,期滿後原單位要安排工作,如編制滿員,允許超編接收。
第十四條對辭職的科技人員,應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金,其數額可按本人月工資額乘以工齡計算。
對辭職到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保留其原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以及其他方面的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確定。
第十五條允許農業科研、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和在黨政群機關工作的農業科技人員“帶薪承包”,按契約取得合法報酬,或收入與原單位分成。直接參加承包人員的分成,應不低於純收入的30%,到十四個貧困縣承包的不低於純收入的50%。
第十六條對以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方式和被選派到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或承包、承租、領辦、創辦各類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凡具備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下達專項指標,優先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在評審中,應主要考核其工作實績、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而不要片面強調學歷、資歷和外語水平。
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人員,也可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政策規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評聘辦法另發。
第十七條對在經濟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招聘人才引進技術的優惠政策規定》中除第六、十二條外,其他各條款均適用於我省各類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