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

1988年08月26日,溫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關於放活科技機構和科研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規定即時生效。規定內容包括研究所實行所長責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1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6
【生效日期】1988-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技機構和科研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溫州市人民政府最近頒發了進一步促進“雙放”的二十七條政策規定,主要內容有:
研究所實行所長責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所長人選試行公開招聘或在社會上公開招標,擇優選聘承包經營者。研究所內全面實行聘任,對未被任人員的待遇可由研究所自行決定;對拒聘和不服從調配的,超過一定期限,可減發工資,直至停發工資;研究所在自行解決經費的前提下,可要求調入技術人員,並有權向社會招聘科技人員和確定其待遇。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獨立研究所可實行股份制經營。原有資產折價入股,並鼓勵單位內部職工工資以及吸收社會資金入股。所長由董事會聘任,並對董事會負責。效益很差不能實現經濟自主的技術開發性研究所,可以轉向、兼併或撤銷。
對事業費全部自給或部分自給,並且取得顯著成效的研究所,給所長及副所長增發的獎金應予以兌現。增發額由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核定,暫由削減事業費中列支(行業所也可由發展基金中列支)。給所長增發的獎金,均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上級主管部門可給工作成績突出的所級領導,在任期屆滿時晉升一級工資;對完不成任期目標的所領導,要酌情扣發獎金或工資,直至免職。
科技部門和研究所已建立和新建的實驗工廠和生產企業,免徵所得稅。所免稅款,50%上繳主管部門或研究所納入科技發展基金,50%作為廠發展基金。
鼓勵研究所以不同形式進入經濟、長入經濟,可以和企業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實行聯合經營;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發展成為科研型企業。對由各級科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核准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報批條件、手續另訂),新增盈利一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所免稅款作為聯合體的科技開發基金。研究所到“老少邊窮”地區投資聯辦或獨資興辦的開發型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交所得稅五年。所免稅款應以50%用於發展生產,50%可用作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
對於接受研究所技術成果轉讓產品或者幫助開發專業對口產品,並願意接受研究所技術監督和監造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工業戶,允許掛靠在研究所掛戶經營,但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登記,並領取《掛戶經營許可證》。
調離到農村和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其原有身份不變,戶糧關係可以不遷,工齡連續計算,原單位住房允許繼續使用。
辭去公職去農村和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戶糧關係可以不遷,工齡可累計計算,原單位住房允許繼續使用。原單位發給一次性退職金,在計算退職金時,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作十年計算,不滿二十年的作二十年計算,依此類推,每年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補貼)。
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向原單位交納留職金,第一年交納原基本工資的20%,第二年起交納原基本工資的50%。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國家統一調資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同樣升級,記入檔案,回原單位工作後執行農業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去搞開發性農業的,其停薪留職期限和交納留職金的比例可適當放寬,有的還可實行帶薪留職。停薪留職保留原單位編制,期滿後回原單位安排工作,其技術職務予以保留。
研究所在完成上級計畫科研項目和橫向委託項目以及本單位技術經濟指標的前提下,應有計畫地積極組織科技人員從事業餘兼職或第二職業活動,純收入分配可根據具體情況,40-60%歸科技人員。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各種業餘兼職活動,收入歸個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干預留難,但所在單位事先已明確因工作關係等原因暫不允許某些科技人員從事兼職活動的除外。
科技人員在技術工作中取得的個人合法收入,以年度計算,經月平均後,其個人收入達到規定納稅標準的,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從事科技工作滿三十年的科技人員,可根據本人專長、從事專業、健康狀況與在本單位發揮的作用情況,允許提前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後應聘所得報酬,全部歸己。
市、縣(市、區)必須重視對科技的投入,為科技事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並要切實做到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逐年增加科技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市屬研究所進行科研基建和購置大型儀器設備所需的經費,按計畫程式,每年由市計經委、科委、工委列入年度技術改造、基建計畫,給予統一安排。研究所和企業所需科研、技術開發用進口儀器設備以及樣品資料(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的需外匯,經市科委簽署意見後,有關部門要給予照顧安排。研究所辦實驗工廠、研究所同企業辦科研生產聯合體需要的能源、土地以及配套設施,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安排。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要優先向研究所、科研生產聯合體以及經營生產高技術、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和科技發展機構發放科技開發貸款,確定年度科技開發項目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市或縣(市、區)應從具體科技和經濟實力單位中選派優秀科技人員到一些貧困區、鄉擔任科技副區長、科技副鄉(鎮)長,任期二年,期滿仍回原單位工作。也可採取兼職方式、選拔優秀科技人員兼任科技副區長、副鄉(鎮)長。任職科技人員的工資和勞保醫療由選派單位負責(已削減事業費的市屬所,可從削減的事業費中按削減比例返回部分工資,已全部削減事業費的市屬所,返回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由任職單位發放。兼職科技人員,除應享受本單位在職職工同等待遇外,兼職單位可按月發給兼職津貼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任職、兼職科技人員,可晉升一級工資,今後調資時不予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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