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辦科技機械管理的補充規定》是1988年11月2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119號
【發布日期】1988-11-21
【生效日期】1988-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119號
【發布日期】1988-11-21
【生效日期】1988-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民辦科技機械管理的補充規定
(穗府辦(1988)119號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推動我市民辦科技事業的發展,結合《廣州市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暫行規定》(穗府辦[1985]94號)的實施情況,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民辦科技機構包括集體、個體、私營、個人合辦或多種所有制聯辦的自籌資金、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科技研究、科技開發、科技服務的企業型科技經濟實體。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辭職、停薪留職或以業餘兼職等方式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視同科技人員向市屬區、縣城鎮、農村的合理流動,按照《廣東省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粵府[1987]136號)和廣州市《關於放活科技人員的若干政策規定》(穗字[1987]24號)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四條外地非在職科技人員持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函件,本人資歷證明,來我市開設民辦科技機構的,儘可能給予方便。
第五條民辦科技機構可以按照現行有關用工制度招收職工。
第六條民辦科技機構的工程、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比照現行有關專業技術職務條例執行。
第七條民辦科技機構應依法納稅,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技術轉讓年淨收入30萬元以下的集體合辦機構和5萬元以下的個體機構,暫免徵所得稅;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其開發的新產品可按《關於新產品開發的暫行規定》(穗經[1985]8號)享受新產品減免稅待遇。
第八條民辦科技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冊,正確計算盈虧,對免徵稅款項,要單獨建賬,專項用於發展科技事業,並執行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民辦科技機構憑營業執照向國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建立帳號。可申請抵押貸款、擔保貸款或信用貸款。還可向市科技投資公司申請科技低息貸款。民辦科技機構歇業或被收繳、吊銷營業執照時,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改變地址、名稱、經營範圍和法人代表,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和註冊登記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有出口權的民辦科技機構,可享有報關權。民辦科技機構經營過程中的外匯事宜,應視同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一樣,依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人員可以申請進入市屬科研單位對外開放的試驗研究站(室)從事獨立或合作性科學研究,並可向試驗研究站(室)申請課題資助。
第十二條民辦科技機構應按其經濟性質辦理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接受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民辦科技機構在業務上必須接受所在區、縣科委的管理和指導,定期向區、縣科委如實匯報業務和經營情況,填報有關報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