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單位的暫行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單位的暫行規定》是重慶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16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單位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relea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6-16  【生效日期】1984-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放活科研單位的暫行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市級以上科研單位:  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科研單位及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更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必須解決目前科研單位吃“大鍋飯”及科技人員部門所有的問題,特制定放活科研單位的暫行規定。
一、積極推行“有償契約制”  一切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都應對外實行有償契約制,對內實行承包責任制;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  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接受國家和上級部門的科研任務,必須簽訂契約,其應得經費按國家科委和國家體改委《關於開發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改為有償契約制的改革試點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科研單位對科研成果擁有使用權和轉讓權,上級部門下達的科研課題和自擬課題的科研成果,規定了密級的,經上級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轉讓,其它科研成果自主轉讓。科研成果一律實行有償轉讓。科研單位應積極向市有關部門提出推廣轉移的建議和方案。科研成果半年內沒有在市內採用時,科研單位有權在其它地區、行業進行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止。  市府採取積極可行的措施向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提供基建、大型設備和儀器的投資,已建立的渠道應保留。  科研單位的非生產性收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培訓及經科委核准的中試時間內的中試產品等)免徵一切稅和能源交通集資以及用於自籌基建項目投資的建築稅。  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准的科研單位的新產品免稅三年。  對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因科技開發和新產品研製需要,視其償還能力,予以低息優惠貸款。
二、實行所長責任制  所長全權代表科研單位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所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實行任期制。副所長、總工程師由所長任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科、室領導由所長任免。  所長有權決定本所的業務、財務、人事、中試、生產等一切重大工作。  所長全權支配所長基金。  所長有權對有特殊貢獻的副所長和以下職工晉升一級工資,每年晉升面控制在職工總數的3%;所長有權對有突出貢獻的副所長和以下的職工浮動晉升一級工資,費用在所長基金中開支。調離本單位後浮動晉升作廢。  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成績顯著或評為市以上(含市)先進科研單位的所長,經主管部門批准,可浮動晉升一級工資,連續兩年浮動晉升後,轉為固定工資。  獲得晉升獎勵的職工(含所長),仍可按國家工資調整的規定晉級。  所長有權對職工(含副所長)進行獎懲,包括晉級獎勵和辭退處分。
三、建立基金和自主發放獎金  科研單位用純收入建立四項基金: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應占50%以上,所長基金占5%,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占45%以內。科研單位有權在基金限額內自主開支,節餘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  科研單位取消平均主義的綜合獎,按內部責任制自行決定獎勵基金的發放辦法。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年職工標準工資總額30%時,對超過的部分,採取加大科技發展基金比重的辦法,將部分獎勵基金調整為科技發展基金。其調整率為:全年發放獎金超過年標準工資30%未滿40%的提取科技發展基金率為30%;超過40%未滿50%的提取率為100%;超過50%以上的提取率為300%。  對軍工向民用、城市向農村推廣轉移科研成果的純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給推廣轉移有貢獻的人員發放獎金,不計入獎金總額。  全面完成科研責任制各項考核指標的所長,按全所職工總數10%的高額獲獎者的獎金平均值領取獎金。
四、促進人才流動  科研單位根據科研需要,增加科技人員應不受原編制限制。有權對調入人員進行考核,擇優錄用;不合條件的,可以拒絕接收。  科研單位有權從外地、外單位招聘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契約制並自行確定報酬。允許用非所學或在本單位確實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員提出辭職,根據事業的需要,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組織合理流動。允許職工留職停薪,在市內流動。
五、興辦各種科研生產聯合體  科研單位在不改變隸屬關係和保證完成國家、上級部門下達的科研任務及橫向契約任務的前提下,發揮技術優勢,積極地面向社會,與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農村的“專業戶”、“個體戶”結合,組織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可以入股分紅,也可以收取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費。在保證完成本單位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部分科技人員到外單位搞技術承包,所取報酬由在外搞承包的人員和在本單位承擔其工作的人員,共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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