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放活科研機構的若干暫行規定

陝西省關於放活科研機構的若干暫行規定是一項由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關於放活科研機構的若干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8-07-23  
  • 生效日期:1988-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放活科研機構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8年7月23日)
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大關於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推動科研單位以多種形式長入經濟,建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機制,加速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政府部門對科研機構的管理要實行政研職責分開,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由直接控制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進行方針指導和協調服務,保證科研機構在國家政策法令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財、物、計畫的自主權,內部機構設定調整權、科研成果使用、推廣、轉讓權,確定工資、資金分配權,以及在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自選課題,承接委託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和進行橫向聯合、協作的權利,使科研機構真正能夠直接面向社會、向自主、開放、競爭的方向發展。
政府有關部門要不斷研究科研機構改革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和政策,因勢利導,把改革步步引向深入。
二、鼓勵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滲透並長入經濟,發展新型的科研經營實體。
1.在繼續貫徹國務院一九八七年《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和《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工業企業的規定》兩個檔案,推進各種橫向聯合、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等形式的同時,科研機構同企業間可互相承包、租賃、參股或轉讓產權。科研機構可以同國營、集體和個體企業聯營,並可同設計單位、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科技開發集團。大力支持科研機構面向國內外市場,創辦或聯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企業集團,從事新產品高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進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
2.鼓勵科研機構在沿海地區設立視窗,與那裡的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並積極吸收外資,同國外合作辦所辦廠,大力開發和生產出口創匯產品,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
3.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可發展成為獨立的技農貿一體化的技術經濟實體,允許開展有償技術服務,進行技術承包,經營少量與農業技術服務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等業務,興辦或聯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經濟實體或技術服務組織,開展農產品加工、儲運一類業務,以形成自我發展能力。
4.為推進科研、設計機構和高等院校同企業的聯合,支持科研機構新辦或聯辦科研生產經營實體,特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科研機構新辦、聯辦企業同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套用新技術,銀行、信貸部門貨先發放貸款,並可在貸款項目的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開發新產品所需的少量外匯、計畫部門應優先解決。解決不了的,外匯部門給以調劑。
(2)科研機構新辦企業,開辦初期生產的產品,除稅法規定不能減免稅的產品外,從投產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內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減半徵收所得稅。
(3)科研機構同國外合辦的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內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五年,再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三年;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七年,再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三年。減免地方所得稅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征或免徵。
(4)科研機構同生產單位合辦企業所創外匯,可將省內按規定留成部門的百分之五十留給合辦企業。屬我省鑑定的省級新開發產品所創外匯,省內留成部分兩年內全留給合辦企業。
(5)經省科委同企業主管部門核准確認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允許其成員單位在聯合開發新產品實現利潤中,稅前提取百分之二十的資金,或從該產品的銷售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資金作為聯合體科技開發基金,專項用於科技開發,自批准之日起,連續提取三年。
(6)科研生產聯合體實施自主開發的新產品,經同級科委和稅務部門批准,兩年內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
(7)科研單位從聯合體內分得的純收入,除按有關規定提取獎勵基金外,可增提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用於獎勵直接從事成果研究開發的人員,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
(8)科研機構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以及老、山、窮地區提供的技術及其投資分得的利潤,五年內免徵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所得稅和能源交通基金。
三、以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為重點,深化科研機構內部改革。
1.各類科研機構都要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應由競爭產生,副所長由所長提名。所長是科研所的法人代表,研究所的業務和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長全權負責。凡改革成效顯著,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所級領導,個人收入可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2.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包括大部分農業科研在內的所有技術開發性科研機構,都應實行所長承包經營責任制。所長可通過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產生,並同主管部門簽訂承包經營契約。承包指標要有利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提高科研水平和確保科研後勁,實行“五保一掛”。五保即:保效益(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科研成果(數量、水平和推廣套用率)、保固定資產增值、保人才培養、保聯辦或創辦企業發展。一掛即:經費自立的科研機構,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五保”指標完成情況掛鈎;經費部分自立的科研機構,實行獎勵基金同“五保”指標完成情況掛鈎。科研機構內部室、組、車間,要層層實行承包,並相應擴大自主權,對經營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機構,可通過兼併等方式轉讓產權。
3.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政策,把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利益同他們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掛鈎,使他們能通過為社會創造財富和做出貢獻來改變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科研機構獎金稅起征點,一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科研事業費部分自給的科研機構,實行獎金福利基金比例與事業費減撥進度比例掛鈎。科研事業費自立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其獎金稅起征點則可達人均六個月基本工資。實行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也要通過拓寬服務範圍,挖潛創收,用以改善工作條件和物質待遇。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事業費包乾節餘部分歸單位自主使用。
4.各類科研機構在實行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都可試行工資總額包乾。除國家分配的復轉軍人、大中專學生外,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對科研機構的幹部增長要實行計畫管理。實現經費自立的科研機構,調入和聘用必需的技術幹部,可不受原編制限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不受上級指標限制,對評審會通過的有資格的人選,可以聘用,也可不聘用。科研機構要結合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統籌兼顧各類任務的安排,對職工按在崗不在崗、編內編外等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工資、獎勵、福利待遇,以調整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
四、進一步搞好運行機制的改革,使科學技術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1.放活技術市場。要繼續抓好管理、中介、經營三個方面的組織建設,使大中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普遍都建立起技術貿易部門,儘快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技術市場網路。同時,要按照集中指導、統一政策、歸口管理、多家經營、平等競爭的原則,建立健全技術市場管理體系,不斷增強技術市場吸引力。凡技術成果轉讓給本省採用的,轉讓技術的單位可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淨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獎勵直接從事研究開發該項技術的人員,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
2.鼓勵科研單位加快國撥科研事業費的削減速度,在“七五”期間完全做到或基本做到事業費自給。對完全取消國撥事業費的科研機構,每年可允許百分之三的人員晉升工資;國撥事業費削減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每年晉升工資人員為百分之二;國撥事業費削減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每年晉升工資人員為百分之一。晉升工資所增加的工資額從本單位增收留成部分列支,不計征獎金稅。科研機構行使行業技術中心職能或承擔行業技術服務工作,原則上應誰受益誰給經費或誰給任務誰給經費。
3.鼓勵科研單位積極開展對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大力組織出口創匯,發揮科研機構在發展外向型經濟中的作用。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機構出口創匯以一九八七年為基數,新增部分在三年內全額留成,用以進口先進技術、儀器、設備及其科技人員出國考察。
五、推廣廠辦科研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大中型骨幹企業技術輻射作用。
1.企業要在“七五”期間逐步建立起與本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具有一定技術骨幹及試驗場所和手段的技術開發部門或科研機構。大中企業。、企業集團必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大中企業或企業集團已有技術開發機構的可以進一步充實加強,也可以吸收現有的獨立院所參加;沒有技術開發機構的,應主要吸收現有獨立院所參加。中小企業可以獨立或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委託有關科研單位作為自己的技術開發機構。
企業要把技術改造、產品更新率、產品質量等技術進步指標納入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企業上等級和評選先進企業的考核指標體系。企業的技術進步程度要與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直接掛鈎。
2.廠辦科研機構實行廠長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所長要有一定的人、財、物方面的自主權。企業對廠辦科研機構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廠辦科研機構根據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原則,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技術開發工作可以實行單項承包,或開發、試製、投產、銷售一條龍承包。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的廠辦科研機構,經省科委批准,可向銀行申請設立賬號,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享受獨立科研機構和稅收等優惠待遇。企業採用廠辦科研機構的成果,應根據成果水平和創造經濟效益大小確定成果價值,經技術市場或主管部門確認,可按國家規定從其總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獎勵直接從事該項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不計入本廠獎金總額。
3.企業要制訂具體措施,放寬放活管理,通過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鼓勵多種貢獻等多種途徑,提高科技人員在獎勵、福利等方面的待遇,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中的骨幹作用。
4.大中企業要充分發揮廠辦科研機構在帶動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技術進步中的作用。要允許廠辦科研機構在完成本企業技術開發任務和不損害企業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潛力,對外承擔科研、設計和諮詢任務,開展技術轉讓。其所得納稅後純收入可用作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其中科技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用作集體福利、獎勵基金的部分,按廠辦科研機構得大頭企業得小頭的原則進行分配。
六、政府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為科研機構改革和發展創造條件。
金融機構要進一步開闢和疏通科技信貸渠道,建立科技信貸科目,在每年新增的信貸資金中,拿出不少於百分之五的額度支持科研機構進行技術開發和創辦科研型企業。鼓勵和支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聯合創辦旨在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商品的科技信貸和創業投資機構。同時,允許經營效益好的科研機構向社會集資,向社會發行債券、股票需經人民銀行批准。
計委、科委和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要重視加強科研機構中試基地和實驗室建設,同時鼓勵科研機構努力改善自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研究能力。“七五”期間,對經省科委審查,省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科研機構自籌資金建築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能源交通基金給予免稅照顧。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對科研機構隨意攤派。
七、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在陝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以及大中型企業。
各地(市)、縣、各部門、各單位可在中央和省有關政策內制訂適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的具體實施辦法。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本與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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