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20號核准,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發布。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員工、學校治理結構、財務與資產管理、學校與社會、校訓校風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83條。

2022年8月15日,教育部同意《西北工業大學章程》修改部分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29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修正案,

制定過程

2012年3月,西北工業大學正式啟動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大學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工作小組以及章程建設辦公室,按照認真學習、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深入調研、認真擬定工作方案,求真務實、紮實推進章程編制工作的思路開展工作,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程式要求,完成了成立章程專門起草組、廣泛公開徵求和聽取意見、章程草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形成《西北工業大學章程》(核准稿)等各階段工作,十二易其稿之後提交工信部審核、教育部核准。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下發《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稱《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發布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發布《西北工業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5號(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西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北工業大學由西北工學院西安航空學院於1957年10月在西安合併成立;1970年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空軍工程系整建制併入。西北工學院的前身為1938年國立北洋工學院、國立北平大學工學院、國立東北大學工學院、私立焦作工學院在漢中組建而成的國立西北工學院;西安航空學院的前身為1952年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航空工程系合併成立的華東航空學院
西北工業大學1960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七五”、“八五”均被國務院列為重點建設的全國15所大學之一,1995年首批被列入國家“211工程”立項建設,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致力於建設成為一所學科特色鮮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多科性、研究型、開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西北工業大學,中文簡稱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稱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PU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分為友誼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友誼西路127號)和長安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東祥路1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陝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重點共同建設。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根、以育人為本、以學者為要、以學術為魂、以責任為重”的辦學理念,秉承“公誠勇毅”校訓,弘揚 “三實一新”校風,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優良傳統。
第九條 學校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各項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全面成長,凸顯厚基礎、寬口徑、重實踐、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致力於培養基礎紮實、專業能力強、有社會責任感和國際視野、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拔尖創新人才。
第十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戰略,重視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致力於引進與培育一批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領域的學術大師、領軍人物及青年學者。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頂天、立地、育人的科技發展理念,聚焦國際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不斷拓展科研的深度與廣度,致力於產生一批高水平、原創性的重大科研成果。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學校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規範;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准學校章程,審查批准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國家規定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三)根據學校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五)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決定其職權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和經費;
(七)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或者其他有關分支機構;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就學業評價、評獎評優、紀律處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國愛校,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友愛同學;
(五)弘揚校訓、校風,踏實勤奮,刻苦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有關其他費用;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校以育人為本,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崗位聘任制,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公平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照規定領取相應薪酬;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進修、訪問和學習的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弘揚校訓、校風,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分別依照《西北工業大學黨委全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和《西北工業大學黨委常委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組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全體會議依照《西北工業大學紀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節 校 長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由黨委書記或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形成的決議由相關部門執行,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校長報告。
校長辦公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校長辦公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有關專家,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術委員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院系(學部)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四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通過申請學位的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增列與認定名單;
(三)制定、修改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有關規定;
(四)作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工作中的申訴、異議和導師增列認定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審查通過增設和撤銷學位授予點;
(七)通過申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設定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或部門工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與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西北工業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認真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作出說明。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領導機構是教代會大會主席團。閉會期間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節 學 院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學院,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在法律規定和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定、調整學院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以及自主籌措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等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費,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重要事項通報、研究、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在討論決定學院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主要事項上具有最高決策權。
第五十七條 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是學院教授治學和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是學院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學院重大事項須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對外投融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學校重要經濟事項由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和審議,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財務控制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學校出資設立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財務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監督,財務主管由學校統一委派。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校經費主要用於教學、科研和基本建設等支出,依法進行投融資活動。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合法取得辦學經費。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學校重大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和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以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無形資產,充分保護標誌性歷史文化雕塑、景觀和建築物等。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六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其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合作,共建人才培養基地、研究中心、實驗室等,積極推動協同創新。
第七十條 西北工業大學校友包括:
(一)在西北工業大學學習過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進修生等,以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西北工業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西北工業大學校友會。西北工業大學校友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認可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別、行業和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事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章 校訓 校風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為“公誠勇毅”——公為天下,報效祖國;誠實守信,襟懷坦蕩;勇猛精進,敢為人先;毅然果決,堅韌不拔。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風為“三實一新”——基礎紮實、工作踏實、作風樸實、開拓創新。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兩個三角代表航行器,示意航空、航天、航海特色,三角下浪花示意海洋,點狀圓環示意大氣層。航行器的三個尖角分別延伸到點狀圓環、圓環外以及浪花之中,分別代表“航空、航天、航海”三航領域。標誌中“1938”字樣表明學校的建校時間,標誌中還有學校的中文標準字及標準譯文。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桔紅底白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由學校校名的中文標準字、標準英語譯文及校標組合而成,色彩為學校標準色(C100 M70),校旗旗面長寬比例為1.5:1。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西北工業大學校歌》,厲汝尚作詞,閻紹華作曲。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8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會授權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

西北工業大學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將序言修改為:“西北工業大學由西北工學院和西安航空學院於1957年10月在西安合併成立。西北工學院的前身為1938年國立西北聯合大學工學院(由國立北平大學工學院和國立北洋工學院組成)和國立東北大學工學院以及私立焦作工學院合併而成的國立西北工學院;西安航空學院的前身為1952年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航空工程系合併成立的華東航空學院。1970年哈爾濱工程學院航空工程系(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空軍工程系)整建制併入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1960年被中共中央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七五’‘八五’均被國務院列為重點建設的全國15所大學之一,1995年首批被列入國家‘211工程’立項建設,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17年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西北工業大學致力於建設成為一所學科特色鮮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多科性、研究型、開放式的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進一步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更好地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實現學校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學校全稱為西北工業大學,中文簡稱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稱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PU。”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學校地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分為友誼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友誼西路127號)、長安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東祥路1號)。
“學校根據辦學情況,依法依規經有關部門同意,可設立或調整學校地址和校區。”
五、將第五條與第七條合併,作為第五條,修改為:“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學校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陝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重點共同建設。”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八、將第九條修改為:“學校牢固確立人才培養在各項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凸顯厚基礎、寬口徑、重實踐、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致力於培養具有家國情懷,追求卓越、引領未來的領軍人才。”
九、將第十條修改為:“學校堅持深入推進新時代人才強校戰略,致力於培養和造就一批國際一流的戰略科學家、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大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青年人才後備軍。”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作為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學校堅持‘頂天、立地、育人’的科研價值取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斷拓展科研的深度與廣度,致力於產生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建設重要科研平台,使學校成為基礎研究的主力軍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軍,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有力支撐。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十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學校堅持擴大教育對外開放,努力構建更加開放、更高水平的國際合作格局,主動服務‘一帶一路’倡議,持續提升學校的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
十二、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第五項修改為:“(五)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決定其職權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刪去第七項。
十三、將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十四、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五、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弘揚校訓、校風,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國愛校,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友愛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學校以育人為本,堅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十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學校為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積極創造條件,為學生提供學業發展、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生涯規劃等服務。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十八、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教職工”。
十九、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教職員工”修改為“教職工”。
二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崗位責任制,依法自主聘用教職工,按崗位對教職工進行分類管理:
“(一)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教師職務制度;
“(二)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四)對工勤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二十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學、科研等崗位要求的工作,開展、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
“(四)依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五)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進修、訪問和學習的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涉及本人的評價結果、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樹立良好師德師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弘揚校訓、校風,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教職工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愛護學校公共設施,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維護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教職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二十四、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學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工爭議調解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離退休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享受相應待遇。倡導離退休人員關心、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積極貢獻正能量。”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學校聘任的兼職教師等非全職教職工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等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或協定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二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十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學校黨委常委會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按照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二十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中國共產黨西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承擔黨章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任務,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根據國家監委授權,國家監委駐西北工業大學監察專員、監察專員辦公室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三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
三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一位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由相關部門執行,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校長報告。”
三十二、將第三十八條分為三條,作為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充分發揮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以及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學術糾紛的裁決等職權。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超過兩屆。”
三十四、刪去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三十五、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學校學術高質量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按照學院或者學科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三十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刪去第二款。
三十八、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促進學校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徑。”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學校實行校、院(部門)二級教代會制度。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四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與執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四十一、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校務公開機制,認真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對不能吸收採納的,作出說明。”
四十二、刪去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四十三、增加一節“校務委員會”,作為第五章第六節,包括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校務委員會是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的諮詢機構。”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工作情況的通報;
“(二)為學校辦學方針、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與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諮詢意見;
“(三)就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意見,並提出建議;
“(四)就校務委員會章程的修訂提出建議;
“(五)就關係學校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校務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
四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校務委員會依其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四十八、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學院、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依據章程和學校授權,自主開展工作。”
四十九、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五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履行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制定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學院師生員工的服務與管理;
“(四)設定、調整學院的內部機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以及自主籌措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十一、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和師德師風建設、國際交流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五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五十三、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在本學院黨委(黨總支)領導和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學院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具有獨立建制的實驗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機構,其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參照學院模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五十五、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對外投融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學校重要經濟事項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十六、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內部控制、績效管理等財務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保證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健全審計監察制度,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內設審計機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接受審計署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五十七、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學校國有資產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管理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學校重大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決策。”
五十八、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條,修改為:“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取得、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學校事業發展。”
五十九、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和管理,推進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六十、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學校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十一、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實現科學發展。”
六十二、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其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合作,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研究機構、共建人才培養基地等方式,開展合作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辦學活動,積極推動協同創新。
“學校與江蘇省人民政府合作,在江蘇省太倉市設立新型研發機構。”
六十三、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修改為:“西北工業大學校友包括曾在西北工業大學及其前身相關學校、學科學習和工作過的學生、教職工和享有學校榮譽學銜、稱號等的人員。”
六十四、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支持校友事業發展。”
六十五、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七十八條,修改為:“學校設立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西北工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六十六、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校標為圓形,中間主體部分兩個三角代表航行器,示意航空、航天、航海特色,三角下浪花示意海洋,點狀圓環示意大氣層。航行器的三個尖角分別延伸到點狀圓環、圓環外以及浪花之中,分別代表航空、航天、航海領域。標誌中‘1938’字樣表明學校的初創時間,標誌中還有學校校名的中文標準字及英語譯文。”
六十七、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後,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六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七條:“學校加強章程的執行監督,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六十九、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九條,修改為:“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行使。”
此外,對章節、條文的序號和標點符號、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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