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推進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補充規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推進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補充規定》在1988.06.28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推進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促進科技進入經濟、長入經濟,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機制,充分發揮我市的科技優勢,加速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現對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關於進一步放活科研機構推進科研生產聯合體發展的若干規定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級各類科研機構要普遍實行所長任期責任目標制和任期終結審計制。
1、所長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行使法人權利。所長對研究所的各項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2、所長有權根據國家、行業、企業以及市場對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決定和調整研究所的方向、任務、、長遠規劃、機構設定、人事安排以及改革方案等重大問題。
3、所長對研究所的科研、開發、經營、行政、管理、外事等有決策權和指揮權。
4、所長有權提出副所級幹部人選名單。所長有權任免、調配中層幹部。所長有權招聘科技人員和其他人員。
5、所長對不服從分配和調動的人員可根據情節輕重扣發獎金和工資,直到辭退(參照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件》執行)。
6、所長要保證完成國家和上級下達的科研任務,大力發展科研生產聯合,嚴格履行各種技術、經濟契約,並負有經濟和法律責任。所長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二、實行租賃、承包的科研機構,所長的產生、任期、任免、獎懲、考核以及研究所重大問題的決策,應按照協定或契約執行。
三、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科研機構所長任期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所長在領導科研、開發、經營方面成績突出,圓滿完成任期責任目標應給予獎勵一表揚;所長承擔的縱向契約不能如期完成,或犯有嚴重錯誤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所長在任職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主管部門有權免去其職務,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所長的獎懲由主管部門決定,科研機構中中共黨的基層組織民民主管理組織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對所長的獎懲意見。
主管部門對科研機構的管理,主要依靠方針、政策進行指導,綜合協調和下達指令性科研任務。
四、各級各類科研機構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不同形式進入經濟,發展新型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使科研機構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向自主、開放、聯合、競爭的方向發展。
科研機構和企業間可互相承包、租賃、參股或轉讓產權。規模較大的綜合性科研機構,可以劃小核算單位,由集體或個人分級承包。規模較小或經營不好、效益差的科研機構,可以在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競爭招聘經營管理者,或通過兼併等方式轉讓經營權。
五、科研機構實行削減(或沖抵)事業費與獎金免稅額、所長基金比例、職工晉升工資面等掛鈎。
1、事業費完全自立的科研機構,其收入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自主分配,用於個人分配的部分可按規定浮動升級,也可以發獎金和建立津貼,從科技諮詢純收入中提取的獎金不超過15%的部分可不征獎金稅,但須按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2、事業費完全自立的科研機構,可以從純收入中提取5%作為所長基金;事業費自立程度達50%以上的科研機構,可以從純收入中提取3%作為所長基金。
3、事業費部分自立的單位,獎金稅的起征點,由一個半月起,事業費每減15%增加半個月。
六、科研機構承擔縱向課題,在完成任務的前提下,經鑑定後,除儀器設備購置以外,可以結餘經費中提取10%至15%,用於獎勵參加項目的科技人員。
七、市屬科研機構自籌資金用於科技設施的投資,暫可免繳建築稅、舊城改造補貼費和配套費;對外入國家和省、市科委試製計畫並經鑑定或確認的中試產品、新產品可暫免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
八、科研機構內部可在定員定編基礎上,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節餘部分可跨年度使用,但要按當年實發數徵收獎金稅。
九、科研機構進入企業後,原有級別不變。原由市財政撥款的獨立科研機構,按削減事業費前一年的事業費總額繼續撥給事業費。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的獨立科研單位,可保持相對獨立性,享有一定自主權,繼續享受原減免稅待遇;其工資獎金標準,可按原獨立科研單位的規定執行,也可按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就商不就抵。需要由事業工資標準變為企業工資標準的,經勞動部門批准,以職工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減五元後的數額為基數,就近上靠企業工資標準。
十、允許農業科研機構經營種子(種畜、魚、苗)、化肥、農藥、獸藥、器械、飼料、地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鼓勵興辦或聯辦各種形式的經濟實體,從事農、畜、水產品的加工、貯運和銷售,在做好技術服務的同時取得合法收入,走“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道路。
十一、技術出口創匯收入按國家規定的留成部分,85%給技術出口單位,其餘給技術出口經營公司;技術出口創匯的新增部分,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全額留成,用作單位的發展基金,自主使用。
十二、駐本市的部、省屬科研設計機構、廠礦企業和高等院校轉讓到市屬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取得的技術純收入中提取15%至25%,獎勵有關科技人員,不計征獎金稅;與市屬單位組建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投產後一年內分得的利潤,納稅有困難,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免徵所得稅;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十三、放活科研機構要有組織地進行,各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統籌兼顧,互相配合,認真做好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有關政策問題和其他問題。
十四、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十五、本補充規定,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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