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科技包縣試行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科技包縣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88.06.03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科技包縣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03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科技包縣試行辦法》,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發至全市縣團級各單位)

具體內容

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科技包縣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西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的科技優勢,使之與郊縣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成為郊縣可靠的科技後盾,加速科學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駐本市中央、省屬和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型企業均可與本市各郊區和市轄縣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實行多形式、多層次的科技承包(下稱科技包縣)。
第三條 科技包縣包括如下內容:
(一)參與所包縣、區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幫助縣、區制定經濟、科技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
(二)合理開發、利用當地資源,開發具有當地特色的生產、經營項目,把資源優勢轉變為商品優勢。
(三)優先、優惠向所包縣、區擴散科技成果、新技術、新產品。幫助縣、區興辦和發展鄉鎮企業,並從技術、人才、設備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努力創建一批有生命力的科技型鄉鎮企業。
(四)對所包縣、區進行科技、信息諮詢,大力發展科技推廣和經營服務實體。
(五)大力普及科學技術,幫縣、鄉、村建立技術培訓網路,開發農村智力資源,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條 科技包縣可以採取以下多種不同形式。
(一)由一個單位全麵包一個縣、區,即包全縣、區科技、經濟發展整體效益的增長。
(二)由一個單位牽頭,幾個單位分工負責,聯合包一個縣、區科技、經濟整體效益的增長。
(三)包行業。即包某一個行業整體效益的增長。
(四)包企業。
(五)包項目。
(六)與所包縣、區聯合開發新產品。
第五條 科技包縣須有明確的經濟技術發展目標和切實可靠的實施方案,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和違約責任。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第六條 包縣單位可向所包縣、區選派科技副縣(區)長,分管全縣、區科技工作。同時,可根據需要向所包縣、區的重點鄉(鎮)、行業、企業選派科技副鄉(鎮)長、副局長、副廠長或總工程師。
科技副縣(區)長、副鄉(鎮)長由所包縣按法律程式履行任職手續。科技副局長、副廠長、總工程師按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任命或聘任。
第七條 科技副縣(區)長、副鄉(鎮)長的任期一般應與同級政府任期相一致;副局長、副廠長或總工程師一般任期一至二年。
上述人員均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職期間不轉工資、戶口、糧食關係,不占縣、區行政編制。任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連選(聘)連任。任期未滿如發現不稱職或犯有錯誤不宜繼續任職的,縣、區有權要求更換或解聘。
第八條 包縣單位對所派出的科技人員應視為本單位在職人員,原有一切待遇不變。技術職務評聘、科技成果評定,提職晉級與原單位科技人員同等對待。其原工資低於兼職職務工資的,由聘任單位按兼職職務發給。對科技人員有浮動工資的縣,其浮動工資由縣發給。其中符合西安市放活科技人員有關規定的,其待遇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 被包縣區要加強與包縣單位的聯繫,認真聽取包縣單位及其選派的科技人員的意見,支持其工作,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同時可在提供科研試驗場地、新產品中試基地、學生實習基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被選派的科技人員在縣區工作期間可參加縣區的“先進科技工作者”評選,對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突出貢獻者,可給予重獎,並可參加省、市、縣“科技成果獎”、“星火獎”的評選。
第十條 包縣取得的經濟效益,實行新增效益按比例分成,具體分成辦法和比例由雙方商定並簽入契約。
包縣單位應從所獲得的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按貢獻大小獎勵派出包縣的科技人員。
第十一條 包縣契約期限一般為三年,契約期滿後可根據雙方自願續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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