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的決定

1998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公司和個人,須經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修正)
(1998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建衛生城鎮、衛生村和衛生先進單位;
(二)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滅病媒生物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計畫、衛生、建設、市政、交通、文物園林、農業、環保、教育、財政、勞動、工商、水務、體育、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制度;
(二)每周周五為衛生日制度;
(三)城鎮各單位實行“四自一包”制度;
(四)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衛生意識,遵守社會衛生規範。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和提供社會衛生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物;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四)不在街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等雜物;
(五)其他社會衛生規範。
第八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工作列入工作目標管理,開展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
第九條 科研和醫療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場和化學製品廠應當將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集中收集,作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在市容環衛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密封、填埋或者焚燒。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家)委會和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全民社會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學生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教育、衛生、文化、新聞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一條 除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外,本市市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等有礙城市衛生的動物。
本市市區內嚴格限制養犬,具體管理辦法按《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具體管理辦法按《西安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執行。
本市市區內禁止設立戶外香菸廣告。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殺滅老鼠、蒼繩、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
各單位的居民,村民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的活動,按要求採取綜合預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四條 本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市容環境衛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五條 市愛衛會應定期對市場銷售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製品組織質量檢測,發布檢測公告。
第十六條 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公司和個人,須經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業。
第十七條 市、區、縣愛衛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轄區內的社會衛生監督,對社會衛生狀況及時向愛衛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對違反社會衛生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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