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發布文號】市政發〔2002〕48號
【發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2002-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政發〔2002〕48號)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非經民政部門批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興建喪葬殯儀服務設施。從事經營性殯儀活動業務,應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嚴禁在火化區內出售紙紮品、棺木和刻制墓碑。”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建立經營性骨灰公墓,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本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