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

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修改明細,修正後條例內容,引言,具體內容,

修改明細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重點監督區內從事一切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辦理手續,並定期向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匯報水土流失及防治情況。”
二、刪除第二十三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後條例內容

引言

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正)
(1999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防治水土流失目標責任制,切實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條 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跨區縣水土保持糾紛的調解工作。
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所屬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行使水土保持工作職權。
第六條 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文物保護區、自然風景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區域,劃為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
禁止在重點預防保護區內取土、挖砂、開山炸石、採礦、陡坡開荒、採伐林木(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除外)。
第七條 生產建設活動比較頻繁的秦嶺低淺山區、丘陵溝壑區、原區、河谷川道以及其他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劃為重點監督區。
在重點監督區內從事一切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辦理手續,並定期向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匯報水土流失及防治情況。
第八條 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劃為重點治理區。
重點治理區內嚴格控制露天採礦、取土、挖砂、採伐林木、燒制磚瓦、採石、陡坡開荒、濫牧等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安排專項資金對重點治理區進行綜合治理。
第九條 修建、改建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建材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從事地質資源勘探、開發以及其他利用地面、地下資源開發旅遊娛樂場所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毀壞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設施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條 開墾荒灘地和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從事採石、取土、挖砂、燒制磚瓦等活動,可能造成輕微水土流失的,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必須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編寫。不具備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有資格的單位代為編制。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須經項目審批部門的同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未經審批,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的,不得辦理立項、征地、採礦、環境影響評價等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項內容,在審批前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
論證、評估工作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所需費用由申報單位負擔,從生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中,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複印件,編制人員名單、職務職稱複印件;
(二)專家及部門論證評估結果;
(三)當地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審查檔案。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區、縣以上立項的項目以及開墾荒灘和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和管理。對於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應及時上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級立項的項目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三)省級以上立項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後,報省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發證。
上級管理部門可委託下一級管理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實行承包或招標的,契約或標書中應包括水土保持內容,並按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單位應嚴格組織實施。生產建設單位委託水土保持機構組織實施的,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所確定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執行情況,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九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按照《陝西省水土流失補償費、防治費計征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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