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11.22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西安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西安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促進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外社會調查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是指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方占主導地位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等(以下簡稱涉外機構)進行的社會調查活動;國內調查機構接受境外的組織、個人及涉外機構的委託、資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進行的各種社會調查活動。
第四條 市統計局是本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活動進行管理、監督。
第五條 從事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境內的外國企業分支機構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國外組織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進行社會調查活動。需要調查的,應當委託國內具有涉外社會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
第七條 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機構,必須向市統計局申請涉外社會調查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經市統計局會同市保密局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考核合格後,由市統計局認定其涉外社會調查資格。
涉外社會調查資格實行年審制度。
第八條 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應向市統計局申報統計調查項目計畫,由市統計局對項目計畫進行審查。經批准後方可開展該項目的調查活動。
第九條 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計畫,應包括調查目的、內容、對象、時期、方式和方法。其中屬經營性的調查活動還要有明確的委託人。
第十條 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涉及國家秘密;
(三)涉及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民族宗教等敏感問題;
(四)其內容屬於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範圍之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五)損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條 市統計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項目計畫有可能泄漏國家秘密的,應當移交市保密局審批,並將情況通報市國家安全局。
第十二條 涉外社會調查成果向境外組織和個人、國內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以外方為主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國公司常駐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公司的分公司等組織提供前,必須向市統計局申報。市統計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可能泄漏國家秘密的,應當移交市保密局審批,並將情況通報市國家安全局。
第十三條 涉外社會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活動時,必須佩戴市統計局監製的《涉外社會調查證》。
第十四條 涉外社會調查經營者不得強制他人接受調查。被調查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調查。被調查者對違法的涉外社會調查行為,有權予以抵制和檢舉。
第十五條 禁止通過新聞媒體、網際網路以及其它途徑和方式公布涉外社會調查成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經營性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內,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項目計畫審批而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
(二)違反本規定,擅自增加或改動項目計畫的;
(三)擅自提供或公布涉外社會調查成果的;
(四)涉外社會調查人員在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時,未佩戴《涉外社會調查證》的。
第十七條 對違法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進行檢舉揭發的,由市統計局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國內民間社會調查活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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