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

《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於2016年9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通知公告,內容,

發布信息

索引號
GKRZC/2016-0004
主題分類
-
發布機構
人力資源市場處
發文日期
2016-11-17
名稱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號
政辦發〔2016〕72號
主題詞
西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辦 辦公廳 印發 西安市 市外 外國專家 獎勵 暫行 辦法 通知

通知公告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2日

內容

西安市外國專家獎勵暫行辦法
為表彰在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進一步促進我市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加快“品質西安”建設的步伐,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外國專家獎勵辦法》《關於設立“友誼獎”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對在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設立“西安友誼獎”和“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其中,“西安友誼獎”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國專家的最高榮譽稱號,“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國專家的專項獎勵。
凡已獲得“西安友誼獎”的外國專家不再重複獎勵;獲得“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的外國專家可繼續申報“西安友誼獎”。
凡獲得“西安友誼獎”的外國專家,優先推薦參加陝西省“三秦友誼獎”和國家“友誼獎”的評選。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外國專家,是指應聘或聘請在我市經濟建設和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工作的外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層管理人才。
第三條市人社局負責管理本市外國專家評選表彰工作。市財政局、市外僑辦、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單位,協助市人社局做好評選工作。
第四條評選條件。
凡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評選資格:
(一)積極向我市傳授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解決技術、管理等方面的關鍵問題或填補國內某項空白、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二)參與我市企業建設和改制,完善經營管理體系,使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得到顯著提高的;
(三)為我市企業技術進步、科技攻關提出重要建議,取得顯著效益的;
(四)為我市工程項目的建設、投產、運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我市培養人才,或捐贈具有重要價值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或在教學、科研、出版、對外宣傳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我市國際科技合作、國際人才交流、引進國外專家和技術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七)為我市改革創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授予“西安友誼獎”。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外國專家,授予“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
第五條申報與評審。
(一)由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按條件申報,並填寫《“西安友誼獎”“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申報表》(一式三份)。填報內容須實事求是、真實準確。
(二)各區縣推薦參評的外國專家,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經各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外國專家局評審。
(三)各開發區、市屬單位推薦參評的外國專家,經開發區、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外國專家局評審。
(四)在西安地區的央企和其他列入我市引進國外專家和技術的單位推薦參評的外國專家,經本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市外國專家局評審。
(五)市外國專家局對參評的外國專家評審材料進行初審和遴選,在聽取外事、公安、安全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後,提出擬表彰人選,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在市人民政府對申報獎項尚未批准和對外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國專家透露相關信息。
第六條表彰與獎勵。
(一)外國專家獎勵活動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評選“西安友誼獎”5—10名,評選“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5—10名。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獎勵的外國專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章和證書。同時,對榮獲“西安友誼獎”稱號的外國專家,每人獎勵3萬元;對榮獲“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稱號的外國專家,每人獎勵1萬元。獎勵費用由市人社局負責納入預算管理,市財政足額予以安排。
(三)對獲獎的外國專家,授獎方式可採取集中授獎和單獨授獎兩種形式。集中授獎於評選當年10月進行;對情況特殊的外國專家,可單獨授獎。
(四)榮獲“西安友誼獎”稱號的外國專家,可享受我市高層次外籍人才入境和居留等相關政策。
(五)經我市申報榮獲國家“友誼獎”、陝西省“三秦友誼獎”和“陝西省優秀外國專家”稱號的外國專家,享受本辦法的相關待遇。
第七條 宣傳報導。
(一)對獲獎外國專家的宣傳報導,應遵循實事求是、內外有別的原則,切實保護外國專家的安全和利益,凡公開宣傳報導的,應事先徵得專家本人、聘用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外國專家局統一報導。
(二)對不宜公開的外國專家,不作公開宣傳報導。
(三)我市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門要及時做好本行業、本部門獲獎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跟蹤專家對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的貢獻。
第八條 榮譽稱號的取消。
榮獲“西安友誼獎”和“西安市優秀外國專家獎”稱號的外國專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榮譽稱號和相關待遇,收回獎章和榮譽證書:
(一)主要貢獻和事跡嚴重失實的;
(二)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三)有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名譽行為的;
(四)有其他不良行為的。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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