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寶奇

康寶奇

康寶奇,男,1953年出生,法學碩士,中共黨員,現任西安市人民政府諮詢員(副市級),“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歷任陝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武功縣司法局局長、涇陽縣人民法院院長、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院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等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寶奇
  • 出生日期:1953年
  • 職業:西安市人民政府諮詢員
  • 性別:男
個人經歷,人物守則,

個人經歷

中國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北大學、陝西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陝西省警官職業學院兼職、客座教授。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陝西日報》、《西安日報》、《三秦審判》、《西安審判》等報刊雜誌上發表論文40餘篇。先後擔任《禁毒在鹹陽》、《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征地款分配糾紛審判實務與研究》、《城市房屋拆遷及“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適用》、《裁判方法論》等著作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實務全書》副主編等。
康寶奇

人物守則

法治的運行,除了依賴法律自身的力量,更關注法律人的作用。法官作為法律適用的主體,其對法律的理解信仰乃至運用技巧,直接關乎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能否實現。
我們對法官裁判思維等司法知識和技能的學習訓練,有力推動了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同時我們又發現,再精密的邏輯、再高深的推理,如果離開了法官良知的保障,將是一無用處,甚至成為舞弄公權、徇私枉法、謀求私利的工具。因為他的司法技藝越強、玩弄訴訟技巧的能力越高,反而會使他在背離公平正義法律精神的道路上走得更遠。正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史尚寬先生所言:“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誘,物慾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添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且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對法官品格的教育必須從其內在的思想根源、從其心靈中最基礎的地方入手,才能觸及本質,才能真正解決法官素質教育中的深層次問題,從而奠定法官良好的思想品質和道德基礎。
司法良知是觸摸法官內心世界深層次的東西,是比職業道德更具本原、更為根基的內在價值判斷。古往今來,人類對法官司法良知的探討一直是社會永恆的命題。中國博大精深的傳統文化中有著異常豐富的關於良知理論的資源,如:“仁而愛人”、“三省吾身”、“厚德載物”等。更有以董宣、包拯、狄仁傑、馬錫五、李燕亮、宋魚水、陳燕萍等不同時代具有司法良知和品格的法官楷模為我們鑄起了一座座豐碑。儘管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對司法良知內涵和價值的闡釋呈現差異性,但人類對良知的認識亦有共性成分,尤其是關於司法良知對法官公正裁判作用的共識,已成為東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共同語言,具有世界普適性的價值。
良知是做人做法官的底線,是司法公正的靈魂和根基
法治社會,法律備受推崇,司法的功能愈加彰顯。法官的裁判活動是一種決定他人命運的實踐,民眾把自己的財產、聲譽乃至生死都託付給法官來裁決,當然對法官要求很高,期望法官有知識、有經驗、有良知。就一個法官而言,他的專業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則永遠是最重要的。美國大法官卡多佐說,“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義大利法學家克拉瑪德雷指出,“司法判決是經過法官良心過濾的法律”。
可以說,一個完整的司法權的運行和實現過程應當包含這樣幾個要素:糾紛、程式、法律、法官。法官是任何一個完整的司法過程中最為核心和能動的要素;而在法官要素中,法官良知又是其靈魂,離開了它,司法過程定將無所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糾紛的解決正義的實現離不開法官的司法良知的參與;法律的發展完善也凝聚著法官良知的功勞;法官品格的完善和司法權威的提升,更是在法官對司法良知的不斷傾聽和反省中逐漸完成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言,法官是否有良知,不僅僅是個人的私事,還影響著公眾對法官職業、對法律正義的感受、認知和評價,是關係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
良知是規製法官裁量權,保障法官裁量權正當性的內在力量
由於立法的有限理性和社會事實的變動不居,規範與事實之間存在著永恆的緊張,成文法律注定會有缺陷,從而使法官的裁量成為必須。正是藉助法官的裁量,普遍正義和個案正義、穩定的法律與變動的事實之間的緊張才得以緩解,相互衝突的法律價值才得以協調。法官裁量權的合理行使,儘管有很多的裁量方法和規則,依靠專門訓練的裁判思維去實現,但法官裁量權的合理行使,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法官的素質尤其是良知上。司法良知保證法官裁判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法官的裁量既有選擇的自由又不是恣意選擇。裁判的過程是由法官依據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斷,並最終形成“內心確信”。法官“內心確信”的形成,絕不是僅僅依靠“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裁量還要依賴“社會生活經驗”、生活常理和天理人情。有良知的法官會通過能動地執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法官運用智慧和良知審理案件,就是要在準確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運用自由裁量權和內心確信,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表現於案件裁判之中。如果法官的素質與良知出了問題,那就無法進行自由裁量,從而使裁判背離法律、牴觸正義,甚至成為法官牟取私利的工具。
強調司法良知不應忽略對司法良知中最本質的良知即善良的關注與思考
儘管人們對司法良知內涵的理解因視角和感悟的不同而各有側重。但都認為司法良知不同於一般的社會良知,要比一般的良知有更高的要求。如對公平正義的堅守、對法律的忠誠信仰、對社會的責任意識、良好的職業道德及對司法裁量權的衡平等。公正、公平、正義、責任無疑是司法良知的核心價值和關鍵字,也是法律本身的基本要求和價值,是我們一直努力追求和致力實現的目標。
現實的困惑是:法院的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有較大差距,法院的公信力並不高。是法官的職業技能欠缺,還是職業道德教育力度不夠?應該說,隨著專業化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法官的職業技能在不斷地提高,同時我們常抓不懈的職業道德教育也不可謂不重視,但社會對法院的意見並沒有隨之減少。問題的癥結固然比較複雜,有機制的、社會的、也有法院自身的問題。其中,從法院自身和法官的主體性來看,司法良知尚未成為法官們一種普遍的自覺意識和內心守則可能算是一個主觀原因了,尤其是良知中最質樸、最能打動人的品質——善良,在某些法官中還處於一種麻木甚至休眠的狀態。法官的職業良知雖與一般人的良知有很大的不同,但法官的善良本性同樣是司法良知構成的重要因素。司法良知是社會良知的升華,這種升華如果離開了作為人性最本真的善良將無法存在。
我們暫且拋開司法良知中種種抽象的概念和高深的理念,歷數司法應具備的諸多品質,可能最讓人為之動容、最讓人受到教益的就是善良了。如果一個法官連最基本的善良都沒有,你還能指望他公正司法,去踐行法律作為公正而善良藝術的使命嗎?以善良為底線的司法良知會矯正過於理性而帶來的教條和偏差。過分的職業化有時會產生思維盲點,使法官對社會情感的感受不夠,產生冷漠,使法律抹上一層神秘的色彩,拉大法律同民眾的情感距離。
其實,有時法官的一個細小的舉動,一句溫馨的話語,都透露出法官體恤民情、推己及人的善良,會讓當事人真切感受法院的公正與法官的品格,感受法官善良公正的品格給社會傳遞的法律之美。源於法官內心的這種善良遠比空洞的說教更有力量,更有說服力。“法官是這個世界上最悲憫的人,善良和正義留住了他們如金子一般美麗的心靈。”通過法官的善良品格體現法官人性光芒與理性光輝,體現司法善和美的價值。
我們強調司法良知重要性時絕不意味對司法知識和技能的偏廢
司法機關的知識不僅是業務知識,而且是一種由良知支撐起的司法智慧。司法是職業性和專業化程度很強的工作,司法良知之所以與一般良知不同,就在於司法良知更具專業性,它有一整套較為專業複雜的規則、程式和思維判斷方式,要求法官具有對複雜社會矛盾的深刻了解及對利益衝突關係的良好平衡力。
我們在重視司法良知對法官技能的基礎性保障功能同時,不可偏廢司法知識和司法能力的繼續提升,否則我們對司法功能的理解和追求將可能因自身思維和認識的片面而處於不完整或反覆變動的狀態。法官的司法良知,除了從其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中而來,從其個人的品行修養和對良知的不斷反思挖掘中而來,還離不開他的學識、經驗和水平。一個有良知但技能不高的法官依然不是合格的法官。司法良知是以高超技能和廣博知識作支撐的一種智慧。所以,我們在全面進行法官良知教育的同時,繼續堅持我們以往進行的法官專業化、知識化方面的學習研究和培訓,如對專業化合議庭建設、法官裁判方法、疑難案件等方面的研討交流。
如果說,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天使,那么司法良知和司法知識技能將是其有力的雙翼。法官的司法良知,應當是指良好的知識結構和認知水平、豐富的社會經驗、悲天憫人的人文情懷、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對法律公平正義文明進步的信仰與追求。是一個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綜合體。
司法機關所面對的最重大挑戰並非技術性或理性而是人文的
以司法良知為內容的人本教育正當其適,它既是社會對司法的要求和挑戰,也是司法適應社會需求和公眾期望的必由路徑。科學發展觀所倡導的以人為本,需要司法通過彰顯人文關懷將法律的公平正義闡釋運用到位並發揮最佳效果,也需要司法關注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用法官的良知、良識、良行、良能撐起司法的公信力。澳大利亞法官布萊恩·馬丁說:“法院的用戶就是爭議的當事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法務部門應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人民法院要縮短司法與社會認同的差距,重塑司法公信力,真正解決司法對人民民眾的感情問題,就有必要開展司法良知教育,喚醒某些法官麻木沉睡的良知,讓良知成為法官們內心普遍約束的自覺意識;通過自省內心世界,以良知作為行為評判標準,從而“知恥、知愧、知恩”;通過交流司法良知,推動良知從“自知”到“共知”的轉化,使司法良知成為司法職業共同體的精神需求和價值追求,從而共同守望內心的善良,並以善良作為根基築牢公正、公平、正義、責任、信仰等司法職業良知。
法官需要被理解,因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和正義的化身,理解法官就是對法律的尊重。法官也需要自我的理解,這種理解是對自身的關愛和認同。法官只有理解所肩負的使命和責任,才會對這個職業充滿敬畏,激發一種職業的光榮感,用自己的知識和智慧給社會傳遞司法之美。而這一切都仰賴每個法官良知的覺醒,仰賴司法良知的共同養成。保持和提升司法良知,將使法律繼續受到尊重,使法院繼續成為尋求公正的聖地,使法官繼續成為法庭的聖人。願這一切成為我們共同的追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