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補充規定》在1988.06.28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放寬放活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政策,充分發揮我市科技人才的優勢,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現對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發布的《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管理制度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國營企事業單位、黨政群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以選派、借調、調離、辭職、帶薪留職和停薪留職等方式,承包、租賃、領辦中小國營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民辦科技開發企業,創辦技術開發諮詢機構的社會公益組織。
二、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黨政群機關可分離出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或充實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實行經費包乾,企業經營,逐步建成技術經濟實體。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可從純收入中提取15%至25%獎勵有關人員,不計征獎金稅,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三、專業技術人員帶薪留職到小型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貧困山區工作,原單位應發給工資、副食補貼、水電補貼等,但本人應向原單位繳納留職保險金,第一年按原工資額的50%繳納;第二年按原工資額的150%繳納;從第三年起,按原工資額的200%繳納。專業技術人員承包所分得的收入,30%留給原單位,70%歸本人。遇國家統一調資,原單位應按同等條件給予晉升工資。
四、專業技術人員停薪留職到小型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貧困山區工作的,其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本人應向原單位繳納留職保險金。第一年按原工資額的10%繳納;第二年按20%繳納;從第三年起每年均按30%繳納。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國家統一調資,凡符合調資晉升條件的,原單位應給予晉升調資,獎批准的工資晉升表裝入本人檔案,停薪期滿回本單位工作後,按調整後的工資待遇執行。
停薪留職到小型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貧困山區工作,契約期滿回原單位後,原單位要及時安排工作,如原單位編制滿員,允許超編安排,一年內經過統籌調整納入編制。
五、對要求以調離、辭職方式合理流動到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貧困山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一年月內不予答覆的,可向市人事部門申請促進,如確屬無正當理由不予批准的,人事部門可裁定在本人向所在單位交清手續後,流動到聘用單位工作,原單位應及時把本人檔案、行政、組織等關係轉入到聘用單位。
六、選派、借調到鄉鎮企業、貧困山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經雙方認可勝任工作,除原單位發給工資、副食補貼、水電補貼等國家規定應享受的待遇外,由受援單位逐月再發給不少於本人基本工資的津貼費。按契約超額完成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指標的應從超額純收入中提成15%至25%作為獎勵費,其中50%獎給原單位,50%獎給選派、借調人員,可不計征獎金稅。
七、設立“流動專業技術職務指標”,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專項下達。凡已具備相當的專業技術水平,因本單位名額限制而不能按相應職務評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到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貧困山區工作三年以上,可以帶著“流動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受聘。受聘人員任職期間享受相應職務的一切待遇。任職期滿返回原單位的,保留其任職資格,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予以聘任,不占原單位限額指標;任期不滿回原單位的,不保留任職資格。
八、對閒散在社會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確有真才實學,專業對口,自願到鄉鎮企業或貧困山區工作的,按有關規定經半年試用確認符合條件,經市、縣、區人事部門批准,可錄用為國家幹部,關係落在當地鄉鎮政府。錄用後工作滿五年允許流動,五年內流動的取消國家幹部身份。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批准錄用後,工齡可連續計算。
九、放寬調入鄉鎮企業和貧困山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條件,調入上述單位和地區工作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向科技幹部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家屬“農轉非”,工作五年後允許流動,五年內流動的註銷家屬“農轉非”戶口。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工齡滿三年的;
2、具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工齡滿五年的;
3、具有技術員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中專畢業學歷,工齡滿八年的;
4、獲區縣以上科技進步獎的。
十、本規定也適用於現在鄉鎮企業、民辦科技機構和貧困山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一、本規定自分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發到全市縣、團級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