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7.08.1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經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未完成年度任期目標的所長,按照契約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和省有關擴大科研單位自主權的規定,尊重科研單位的自主權。任何部門不得強制科研單位設定對口機構,不得規定科研單位內部機構的人員編制,不得干預科研單位內部中層幹部任免和人員合理調動,不得隨意抽提、占用科研單位的資財。對因干涉所長行使正當職權而影響其目標完成的部門和個人,所長有權提出意見,由各級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對侵犯科研單位自主權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行政處分。”
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科研單位由於主觀原因,不能按契約規定的時間完成項目的,每超過一個季度增加回收經費10%。”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放活科研單位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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