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補充規定
  • 發布文號:豫政[1988]46號
  • 發布日期:1988-05-23
  • 生效日期:1988-05-23
【發布單位】81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檔案
(豫政〔1988〕46號)
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補充規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推動我省經濟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切實落實科研機構的自主權
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無償占用科研機構的人員、資金及財物,不得占用科研機構的編制、經費。
科研機構可以直接購買科研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控購物品除外),有權處理多餘設備(除國家投資的大型儀器設備以外)、物資,所得款項全部用於設備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科研機構有權在全省總的規劃、計畫指導下編制本機構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務預算等。
技術開發類型的科研機構,可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本機構的情況,選擇和調整業務方向。
二、科研機構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
全民所有制獨立科研機構都必須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科研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所長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權力。
所長有權對科研機構的科研、開發、經營、管理、機構設定、人事、行政、外事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所長擁有決策權,但在決定重大問題之前,要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科學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所長有權在單位內部每年對3%人員的工資浮動升級;事業費減撥50%的,有權對2%人員浮動升級;實行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也要推行承包責任制,超額完成承包指標的,也可對2%的人員浮動升級。所需費用由單位從創收中解決,列入工資總額,不計征獎金稅。晉升指標可累計使用。
各級科委應定期會同主管部門對科研所長按任期目標進行考核,提出獎懲意見,並按照豫政〔1987〕82號檔案的規定精神予以兌現。
三、科研機構要積極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全面經濟核算
技術開發類型的科研機構,在確定承包指標時,要有利於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提高科技術水平,確保科研後勁。
科研機構要切實競爭機制,逐步推行在科研機構內部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競爭來選擇並確定經營管理者。對經營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單位,可以通過兼併等方式轉讓產權。轉讓產權招標時,同等條件下,企業有優先權。
科研機構內部可以分級承包,也可分成若干獨立核算單位承包。
科研機構獎金稅的起征點,一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對科學事業費自給和部分自給的開發科研機構,實行獎勵福利基金比例與事業費減撥速度掛鈎。科學事業費全部減完的,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額為人均六個月基本工資;減撥幅度達到或超過85%的,為人均五個月基本工資。
科學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切實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對其純收入不再規定三項基金的比例和具體分配形式,由單位自主分配使用。並可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超出現有編制適當擴編,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指標,相應增加工資總額。
目前實行科學事業費包乾的科研機構,要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具有創收能力的,應積極挖潛創收,向事業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方向過渡。基本上沒有創收能力的科研機構,仍實行經費包乾,可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力量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取得的技術性收入留給本單位自主使用,不抵頂事業費。
各類科研機構都要實行全面經濟核算。技術開發類型科研機構應減撥的科學事業費要在一九九○年減完。
四、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長入經濟,發展成新型的科研生產經營實體
在繼續推進各種橫向聯合,科研機構進入企業或企業集團等形式的同時,科研機構和企業間可互相承包、租賃、參股或轉移產權,科研機構可充分利用各種優勢,創辦或聯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等實體,積極開發和組織生產新產品,推廣新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交換,逐步形成科研生產的一體化。
科研機構在我省二十四人貧困縣內創辦、領辦、承包、租賃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的,其非技術性收入免徵所得稅三到五年,免徵款應主要用於事業發展。
科研機構要積極為發展外向型經濟和沿海經濟發展戰略服務,把科技優勢同鄉鎮企業靈活機動的機制結合起來,大力開展同沿海地區的交換和參與國際交換。科研機構同企業聯合開發出口產品,所得外匯的分成,應按契約兌現。
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機構利用其開發的新產品及技術進行出口創匯的,人創匯之日起三年內省內部分全額留成,用作單位的發展基金,自主使用。
各級金融機構應進一步開闢和疏通科技信貸渠道,對科研機構的信貸要優先支持。鼓勵和支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與金融機構聯合創辦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商品的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同時允許經營效益好的科研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集資。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在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積極簡政放權,使科研機構向自主、開放、競爭的方向發展。對科研機構的各種橫向聯合,上級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不得阻撓。
五、大力支持和促進集體、個體、私營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機構的發展
經批准建立、依法登記註冊的民辦科技機構,在承擔國家科技計畫任務、接受委託科研項目、鑑定驗收科技成果、申請專利和科技成果獎勵、用自有外匯出國考察、銀行信貸、新產品和技術性收入減免稅等方面,均享有與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同等的權利和待遇,其財產和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
六、吸引中央駐豫和省外科技力量為我省經濟建設服務
鼓勵中央駐豫科研設計機構、大專院校、廠礦企業和國家有關部門及省外科技力量在我省創辦技術經濟實體,建立技術經濟聯合組織,領辦、承包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和進行技術服務。凡承擔我省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等任務的,同等條件下擇優列入我省科技計畫,給以資金支持;向我省轉讓技術成果,可從取得的純收入中提取15~30獎勵有關科技人員,不計征獎金稅;與我省企事業單位組建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第一年內分得的利潤,可視同技術性收入,免徵所得稅;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報省科技進步獎,獲省級獎勵的成果,加發同等級獎金的30%。
對我省科研機構和物價的優惠政策,原則上亦適用於中央駐豫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
七、進一步放活科技人員政策,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鼓勵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採取組織選派、調離、辭職、留職停薪、留職留薪等形式到農村、城鎮去承包、租賃、領辦、創辦鄉鎮企業和集體企業。具體辦法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豫辦〔1988〕11號檔案執行。
到農村和城鎮承包、租賃、領辦、創辦企業的科技人員,可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在聘用單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契約期滿,回原單位或另行安排工作者,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應予以保留;實行聘任制的單位,應優先予以聘任。
自願到農村、城鎮工作並保證按契約規定工作期滿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允許提前五年退休。
凡自願“辭官”去承包、租賃、領辦、創辦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和興辦技術服務機構的幹部(包括縣級以上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應予鼓勵和支持。“辭官”者不再占原單位編制,原單位工資總額不減。本人要求保留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應當允許保留三年。在此期間本人的收入,要提取一定的比例交給原單位,作為留薪的補償費用。具體數額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有條件的市、地,要積極探索科技人員管理制度的綜合性改革,在社會保障等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用人單位有權聘用和辭退,科技人員有權應聘和辭職的雙向選擇用人就業制度。
要充分重視從工人、農民及其他勞動者中培養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在全省要有步驟地實行工人和農民技術職務制度。鄉鎮企業和民辦科技機構可在內部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並確定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和福利待遇。
八、改革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要把技術改造、產品更新率、產品質量等技術進步指標納入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以及企業上等級的考核指標體系。企業的技術進步程度要與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直接掛鈎。
企業特別是國營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建立健全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體系。要組織相應的力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在廠長負責制條件下,廠辦科研機構可以實行所長負責制,允許獨立核算,鼓勵承包。廠辦科研機構要以本企業的技術進步為中心任務,在完成本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有組織地面向社會承接各種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項目。其技術性收入的徵稅辦法,以及收入的分配辦法,可參照事業費自立的獨立科研機構的規定執行。
九、改革現有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運行機制,逐步形成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技術推廣服務網路
逐步改革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撥款管理辦法,事業費要實行減撥,一九九一年全部減完。減撥下來的事業費仍用於農業技術的推廣,按照任務與經費掛鈎的原則,把全年的農技推廣任務分解成若干項目,與經費掛鈎,由農技推廣機構與同級農業主管部門簽訂承包契約。
縣、鄉兩級農技推廣機構,要逐步辦成獨立的經濟實體。鄉農技站的組織關係可落在鄉政府,技術工作應接受主管業務部門的指導,應與鄉政府的生產規劃相協調。
鼓勵並支持農技人員個人或聯合承包、領辦農技推廣機構和農技推廣項目。
縣級主管部門經縣政府批准後,每年可對在農技推廣中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工資浮動升級,指標控制在3%,所需費用從創收中解決,列入工資總額,不計征獎金稅。晉升指標可累計使用。
十、對科技的投入要隨財政收入的增長不斷加強
各級政府必須十分重視科技工作,要儘可能地增加對科技的投入,各市、地、縣,應按當地財政預算支出總額的0.5-1.0%安排科技經費,由當地科委統一管理。該項經費應主要用於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研究,推廣和普及,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或挪作它用。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管好用好科技經費,提高科技投資效益。
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大專院校中實行獨立核算的技術開發科研類型機構和研究設計單位。
本規定如與我省過去有關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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