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推進農村技術承包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推進農村技術承包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
  • 發布文號:沈政發[1988]37號
  • 發布日期:1988-04-26
  • 生效日期:1988-04-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沈政發[1988]37號
【發布日期】1988-04-26
【生效日期】1988-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檔案
沈政發
(1988)37號
瀋陽市推進農村技術承包若干規定
為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把科學技術進一步引向農村,引向鄉鎮企業,振興農村經濟,特作如下規定。
一、積極支持和鼓勵廣大科技人員以各種方式到我市農村和鄉鎮企業進行承包、承租、領辦、創辦各類企業和技術開發服務機構。
二、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允許可以在職到農村進行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等各業的技術承包,到鄉鎮企業進行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技術承包。按技術承包契約所分得的收益,科技人員所在單位提取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餘一律歸科技人員個人。所在單位所得的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用於承包基金。
三、以調離、停薪留職、辭職等方式到農村承包、承租或領辦鄉鎮企業、農林牧場,創辦合資企業、股份公司,興辦經營各種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的科技人員,其按契約規定所得的合法收入全部歸已。
四、在職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農村業餘兼職,擔任技術顧問,從事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工作,按契約規定所得的收入歸已。如使用本單位儀器設備技術資料或占用少量工作時間的,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併合同繳納費用。
五、科技人員到農村進行技術承包的方式可為單人承包、多人聯合承包、單位承包,也可為單項技術承包、綜合技術承包、季節性承包等。承包人或承包單位要與接受承包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契約,明確承包形式、內容、時間、技術措施、經濟指標、分配比例和獎罰辦法。
六、所在單位要支持科技人員在職或停職到農村、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承包,興辦各種技術開發服務機構。對要求調到農村、鄉鎮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辦理調動手續。對以調出、辭職等方式到農村、鄉鎮企業工作的,可保留城市戶口,允許繼續使用原住房,其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工資關係、人事檔案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單位地縣、區主管部門。
七、政府有關部門應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農村技術承包工作,對到農村承包、承租、領辦各業的科技人員,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關心,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工商、金融、物資等部門,要熱情幫助他們解決承包中遇到的困難。
八、對以在職、,調離、辭職、停薪留職等方式到農村進行各業承包的科技人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鑑定,申報相應級別的獎勵。對在貧困鄉、村工作的科技人員,評聘技術職稱時,以工作業績、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考核為主,不受學歷、資歷和外語程度的限制。在工作考核時,所在單位對在職從事技術承包的科技人員的本職工作和承包工作進行雙項考核。
九、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瀋陽市人民政府
附: 關於制定《推進農村技術承包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的說明
黨的十一屆三中會會以來,我市農村經濟迅速發展,科學技術作為生產力發揮了重大作用,因此,放活科技人員成為振興我市農村經濟的關鍵所在,目前當務之急是放寬科技人員政策,充分調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發展他們的聰明才智,把科學技術進一步引向農村,引向鄉鎮企業,使我市農村經濟再上一個新台階。
放活科研單位,放活科技人員,發動廣大科技人員下鄉搞技術承包,河北省在這方面取得了寶貴經驗,根據市政府領導意見,我市先後三次組織縣區和市直有關局以及科研單位前去學習,回來後,大家認為我市應進一步放活科技人員政策,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搞技術承包。為此,我科起草了這份《推進農村技術承包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先後拿到縣區和市農村科技工作指導小組會議上進行徵求意見,之後做為農村科技工作會議材料,供代表們討論。
這一規定,是突出了科技人員可以在職到農村進行技術承包;二是在收益分配上,要把承包收入的大頭留給承包的科技人員;三是各單位對在職下鄉搞技術承包的科技人員,要實行雙向考核,既要考核其承包效益,又要考核其本職工作完成情況;四是對在貧困鄉、村工作的科技人員,在評聘技術職稱時,要以工作成績,技術水平為主,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外語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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