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實行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實行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是1984年4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實行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4-04-20
  • 生效日期:1984-04-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4-20
【生效日期】1984-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1984年4月20日皖政〔1984〕43號)
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是運用經濟手段和契約形式推廣農業技術的一種經濟責任制度。實行這種制度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有利於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加快農業向較大規模的商品生產和現代農業的轉化。為使農業技術承包責任制積極穩步地發展,特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承包單位和人員。各級各類從事農業科技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民技術員或其他能工巧匠,都可以同生產單位或農戶訂立技術承包契約,搞各種形式的技術承包。可以由單位承包,可以由科技人員同農民技術員合作承包,也可以由個人單獨承包,還可以由單位領導、科技幹部和科管人員組成承包小組承包。凡實行聯合承包的,要明確各類參加承包人員的職責。單位或科技人員負責制定承包方案,進行技術培訓,建立試驗示範點,農民技術員承擔技術方案的實施,並按技術規程進行具體指導,行政管理人員負責協調和後勤工作。
二、承包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聯產技術承包,包括超產提成,定產定酬和聯效聯質。凡達到或超過規定產量、質量和效益指標的,承包者按契約規定取得報酬或參與提成。二是技術開發承包,包括各種優勢產品系列技術、資源開發配套技術、農村建設綜合技術的套用,以及新技術引進、示範、推廣等。承包者完成規定的任務並達到預定的效果,就可以按契約規定取得報酬。在進行開發性承包時,允許國家幹部和職工兼職、停薪留職或利用業餘時間,對大面積荒山、荒坡、荒場造林種草,對大面積荒地墾殖,對大水面養殖捕撈,其中承擔五百畝以上荒地、一千畝以上水面、二千畝以上荒山荒坡開發生產技術項目的,還可以保職帶薪,原有一切待遇不變。三是技術服務承包,包括技術指導、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提供技術資料和經濟信息,幫助規劃設計、協助經營管理等。承包者可以收取一定的技術服務費。具體採取哪一種承包形式,應從有利生產、方便民眾出發,切實尊重生產單位和農戶的意願,不準強迫命令。
三、承包內容。承包主要是增產增收效果明顯、農民迫切需要和列入國家或地方重點推廣的技術項目。如種植業的雜交稻制種,作物高產、穩產、優質、低成本的栽培技術,病蟲防治、育秧供秧,低產田改造,微肥套用,地膜復蓋栽培;林業的良種壯苗,造林成活保存,經濟林木栽培;畜牧業的疫病防治,人工授精,閹割技術;漁業的種苗培育,漁病防治;水利方面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小水電站建造與管理;農村能源的沼氣,節柴灶、太陽灶、等等。
四、承包範圍和期限。技術承包的範圍,從行業來說包括種植、林木、養殖、加工和其它各個行業。從項目來說根據實際需要和承包、受包雙方的意願,可以實行單項技術承包、綜合技術承包或大面積資源開發技術承包,可以只承包一種作物、一個項目,也可以同時承包幾種作物、幾個項目,還可以跨地區、跨行業承包。承包的期限、根據雙方商定,可以是階段性的,也可以是全過程的,可以包一季,也可以包一年、幾年甚至十幾年以上。
五、承包契約。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承包何種項目,都必須按照自願、平等、有償和合理獎賠的原則,認真訂立技術承包契約,明確有關各方的責任和利益。承包的經濟指標要合理商定,防止偏高偏低,收益(超收)分成比例要掌握承包者得小頭、受包者得大頭的原則,使承包、受包雙方經過努力都能得到經濟實惠。契約一般須經承包者所屬單位的上級機關審查同意,一方或雙方要求鑑證、公證的,可由地方工商部門鑑證或公證機關公證。契約一經簽訂,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單方面擅自更改或拒絕執行。確實需要變更契約內容時,應經承包、受包雙方協商同意,並重新報審、鑑證或公證。執行契約過程中發生爭議糾紛,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獎賠辦法。承包項目達到超過契約規定的經濟指標,應堅決按契約中雙方事先約定的標準給予承包者報酬或獎勵。單位承包的,可以從承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十至八十(收入額大的提取比例可低些,收入額小的提取比例應高些),按照各人貢獻的大小,獎勵參加承包的人員,其餘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留作技術承包底金或開發獎金和用於舉辦集體福利事業。技術人員停薪留職搞承包的,原單位可以從承包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社會公益金。業餘搞承包的,收入全部歸個人。
技術承包項目減少或達不到標準的,要查清原因,按契約處理。確屬技術失誤或工作失職原因,要按契約約定給予受包方合理賠償。為鼓勵和支持承包,凡單位承包的,賠償費由單位支付,單位安排個人承包的,賠償費由單位負擔百分之九十,承包人員負擔百分之十,屬於承包人員嚴重技術失誤或失職的,個人賠償的比例可增加為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七、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積極引導、穩步發展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技術承包工作的領導。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農林、科技部門要儘快建立和健全技術推廣體系,作為農業技術承包的具體指導。各地農業、物資、供銷等部門要分配並及時供應一定數量的良種、化肥、農藥等緊缺生產資料,支持技術承包工作順利開展。農、林科研、教育以及其它主管部門或單位,要積極鼓勵和支持本部門本單位科技人員下鄉搞技術承包,同時注意統籌兼顧並安排好面上的技術推廣和其它工作。國家科技幹部深入農村搞技術承包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按皖發[1983]29號檔案規定,工資向上浮動一級,連續工作五年以後轉為固定級別,並享受原有其它一切待遇。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各行署,各市、縣和省農業、林業、科技等主管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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