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火獎實施細則》是1988年6月14日河南省政府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振興地方經濟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星火獎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1988年6月14日
- 獎勵等次:三等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歸屬地:河南
【發布單位】816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14
【生效日期】1988-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南省星火獎實施細則
(1988年6月14日)
第一條為了鼓勵實施“星火計畫”,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振興地方經濟,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星火獎是獎勵在實施“星火計畫”中,開發、推廣、適用的先進技術,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扶持貧困地區,提高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技管理水平,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
未列入“星火計畫”的項目,符合前款規定的,也屬於獎勵範圍。
第三條省設立星火獎,每年獎勵一次。根據授獎項目的內容,設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星火管理獎、星火優秀青年獎、星火示範企業獎。
第四條單位、集體、個人申報星火獎的條件,應嚴格按照《辦法》第四、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執行,凡具有《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經鑑定、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申報、授獎。
第五條星火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獲獎的項目,除發給榮譽證書外,物質獎勵分為三等:
一等獎 5000元
二等獎 2000元
三等獎 800元
長期在農村工作,為振興地方經濟,發展鄉鎮企業,促進科技進步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報經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別獎。
第六條省設立星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會),負責省級星火獎的評審、批准、授予工作和國家級星火獎的初審、申報工作。省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委,具體承辦日常工作。
第七條省級星火獎的申報程式是:
一、單位、集體或個人完成的項目,由實施單位所在的縣級科委報市、地科委組織初審,擇優申報;
二、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聯合上報,經實施單位所在縣級科委報市、地科委組織初審,擇優申報。
省直單位或個人與市、地共同完成的項目,由有關市、地完成單位牽頭聯合申報。
省直單位、中央駐豫單位、省外單位或個人與套用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按照本條一、二項的規定申報。
第八條申報省星火獎須填寫《河南省星火獎申報書》,由初審單位組織考核,寫出考核報告,連同項目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第九條批准獎勵的項目,在授獎前,由省評審會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會裁決。對無異議或經裁決後獲獎的項目,由省評審會授獎。
第十條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獲省級獎的項目,又獲其它獎勵的,其獎金只發給提高后的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要重獎。項目主要完成者的獎金,不得少於該項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分配獎金時,應由項目負責人主持,會同項目參加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省級星火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申報星火獎項目,初審和評審單位可收取適當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科委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獲獎項目,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採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的,一經查明,應當立即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榮譽證書,並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星火獎的評審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對於玩忽職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難、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要從嚴處理。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