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7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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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建設國家創新高地的意見》(豫發〔2021〕3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支持科技創新發展若干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辦〔2022〕9號)和省市關於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精神,整合各類科技獎勵資源,加快構建一流創新生態,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建設中部地區新興科創名城,結合焦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是焦作市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補助在我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設立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設在焦作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獎勵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誠實申請、以規審查、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獎勵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於獎勵本辦法所列的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平台、科技創新人才、重大科技項目、科技服務平台、科學技術獎等科技領域獎勵、補助事項。
第六條 對上年度認定、獲批、獲獎、整體遷入的,在我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首次或連續三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整體遷入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規模5億元以上(含5億元)、1億元(含1億元)—5億元、1億元以下三個檔次,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河南省創新龍頭企業、省綠色技術示範企業、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業、省科技“雛鷹”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
3.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獎勵牽頭單位50萬元、20萬元。
4.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同屆獲獎企業,按就高不重複原則獎勵。
第七條對上年度獲批的科技創新平台載體,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國家級、省級實驗室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獎補。
2.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國際聯合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
3.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
4.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5.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6.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創新龍頭企業,獎勵25萬元,已獲獎企業,按就高不重複補差額原則獎勵。
7.河南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8.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學者工作站,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9.河南省中試基地、省產業研究院,獎勵100萬元。
10.上年度或當年認定的市科技產業綜合體,依據認定結果,獎勵建設主體50萬元—100萬元。
第八條 對上年度運營績效較好的創新平台載體,根據考核結果,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1.院士工作站、中原學者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根據其批准單位績效考核情況,對考核結果優秀的,按國家級、省級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2.河南省中試基地,根據其省績效考核情況,對考核結果較好的,按省獎補資金1:1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補。
3.焦作市科技產業綜合體,根據其考核結果,補助建設主體30萬元—50萬元。科技產業綜合體每孵化畢業一個國內外上市企業、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別獎勵建設主體2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建設主體可與相關運營機構協商落實獎勵政策。
第九條 對上年度引進或入選的科技創新人才、團隊,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1.全職引進或新當選的國家“兩院”院士、中原學者,分別給予個人獎勵補貼500萬元、200萬元。
2.入選的國家級、省級其他各類科技創新人才,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3.上年度或當年市派科技特派員補助2萬元、市派產業科技特派員服務團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第十條 對上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科技項目經費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承擔單位,按實際獲得國撥、省撥經費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明確要求地方配套且已配套支持的科技創新項目,不重複支持。
第十一條對上年度獲批的或開展技術轉移活動的,在我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服務平台,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服務(中介)機構、技術轉移示範機構、技術交易示範服務(中介)機構、科技服務業示範基地(機構、企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承接單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分別按上年度技術交易額的10%、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多次轉讓不重複獎勵。
3.技術輸出單位按上年度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4.技術契約登記站,按上年度登記技術契約成交額的萬分之二,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上年度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獲獎單位,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我市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二等獎的,分別獎勵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我市作為參與單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二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我市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十三條 其他經市政府同意可以獎勵的,按照本辦法同類別、級別獎勵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對為全市科技創新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個人或對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平台、科技服務平台等,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獎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述的“認定、獲批、獲獎、評選、入選、獲得、考核結果”,以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公文發布的信息為準。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所述的獎補事項認定,以申報材料和現場核查結果為準。除有特殊規定外,多次獲批同一項資質的單位不重複獎勵。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六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獎勵項目後,向所在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獎勵資金申請。
第十七條 五城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經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審核同意並落實本級配套獎勵資金後,在獎勵項目取得後的次年5月底以前將獲獎檔案、本級獎勵資金下達檔案、付款憑證等資料報送至獎勵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六縣(市)政府參照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相關規定執行,並報獎勵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根據獎勵資金申請情況,提出年度獎勵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報請市政府批准,實施科技創新獎勵,撥付市級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所需獎勵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對企業的獎勵資金,六縣(市)由企業納稅受益財政負擔,五城區企業由市財政與區財政按1:1比例負擔;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個人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要加大對申請獎勵資金的審查力度,並對其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重複申報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取消獲獎單位、個人和相關縣(市、區)的申請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應當由相關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獎勵事項如需考核評價評審的,相關考評辦法或細則由焦作市科學技術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17〕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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