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培育一流創新主體決策部署,規範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更好的支持我省規上工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按照《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和一流創新生態建設規劃的通知》(豫政〔2021〕41號)要求,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7日,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科技廳發布《河南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科技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濟源示範區財政金融局、工業和科技創新委,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科技人才局,各縣(市)財政局、科技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範我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河南省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培育一流創新主體決策部署,規範企業創新引導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更好的支持我省規上工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按照《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創新和一流創新生態建設規劃的通知》(豫政〔2021〕41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引導市縣和金融機構支持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明晰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營造公平環境,政府主要通過制定政策,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和成果轉化的主體;發揮市場對科技創新資源配置的主導作用。
  (二)轉變職能,最佳化程式。圍繞省委省政府建設國家創新高地重大決策部署,建立目標導向,推動省級管理部門由項目評審轉為政策制定;資金支持方式向“設目標、定任務、後補助”轉變,引導市縣實現目標、完成任務和落實政策,服務意識進一步提升。
  (三)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制定公開合理規範的目標任務和補助標準,資金確定由行政分配轉為根據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按標準補助,並建立公開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推動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二)科技保險補貼。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參加科技保險的,按實際保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三)科技信貸貼息獎補。對市縣科技信貸貼息規模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補。
  (四)科技信貸準備金。按照信貸規模,確定準備金存量金額,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科技信貸業務。
  (五)引導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大賽等其他科技活動。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對同一獎補基數不重複支持。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河南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守法經營,誠實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內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3.屬於創新龍頭企業、“瞪羚”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科技型企業,開展其他政府引導支持的科技活動的企業,為河南省內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機構。
  4.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對企業的後補助資金,由企業統籌用於開展後續研發活動或支付科技保險保費等相關支出,並按要求設定輔助賬。
  科技信貸貼息獎補,由市縣統籌用於開展科技貸款貼息、損失補償等科技金融相關支出。
  科技信貸準備金,用於科技信貸損失補償及相關託管費用等支出,對合作金融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科技貸業務發生實際損失的,給予損失金額一定比例的損失補償。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科技廳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審核省科技廳提出的績效目標和分配方案,會同省科技廳分配下達資金;指導督促預算執行,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和覆核;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指導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研究擬定實施方案及項目管理辦法,組織和指導市縣開展具體獎補工作;負責擬定各項任務具體考核指標和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和政策執行監督檢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確定和管理等工作。
  市縣科技、財政部門按照省級制定的有關實施方案,結合具體考核目標和本地實際情況,引導企業開展創新發展活動;負責撥付管理相關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完善內控機制建設,按要求開展具體項目績效管理各項工作,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九條 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組織實施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 資金分配管理
  第十條 對市縣獎補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因素由科技部門結合年度工作任務確定,主要由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情況、科技保險業務規模、市縣科技貸款貼息額度等構成,在項目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分配權重和標準。
  對科技信貸準備金、創新創業大賽獎補等省級部門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申報和確定。
  第十一條 科技信貸業務所設準備金,用於引導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低資產抵押貸款、長周期貸款、信用貸款等,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委託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科技信貸業務日常管理,擇優確定合作銀行,面向社會公開遴選、擇優引入專業機構,建立管理服務體系。
  建立熔斷和退出機制,合作銀行和專業機構開展的貸款損失率超過一定比例的,暫停新增業務和業務備案,進行風險提示,直至取消業務合作。
  科技信貸業務發生的損失補償劃撥要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覆,合作銀行、專業機構、受託機構按程式做好追償返還和壞賬核銷。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預算編制要求,按時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報省財政廳,提前做好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預算編制、公開公示、項目確定等工作,經費分配測算所需基礎數據和專項資金細化建議應按規定時間要求報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中期規劃及預算編制年度要求提出審核意見,按規定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省科技廳根據審核意見細化專項資金項目,編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按程式批覆後,在下一年度執行。省科技廳根據省財政廳下達市縣專項資金金額,明確市縣任務目標和具體支持方向與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逐步探索“直通車”撥付。市縣科技、財政等部門按有關要求做好監控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包括組織管理、支出進度等共性評價指標以及財政政策引導的產出、效益和滿意度指標,並能清晰反映專項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績效目標經省財政廳審核批覆後實施。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進行績效監控,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積極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編制績效報告,績效報告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內容,並及時向省財政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應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預算和專項資金統籌使用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方向領域,適當加大支持力度;對實際執行效果與財政獎補政策預期目標差距較大、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相應扣減專項資金規模直至取消獎補政策及後續專項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 市縣科技、財政等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承擔具體項目績效目標的申報、年度結束後開展項目績效目標自評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公開公示制度。公開內容具體包括:
  (一)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等相關制度檔案。
  (二)資金申報條件、扶持對象、申領程式等申報通知。
  (三)獲得補助企業名單、申報未獲補助原因等審核結果。
  (四)專項資金撥付下達檔案。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企業,獎補資金予以追回,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政、科技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立項、預算審核、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條款實施動態調整,適時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實施,《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豫財科〔2016〕75號)、《<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補充調整的通知》(豫財科〔2019〕63號)、《河南省企業技術創新省級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科〔2017〕210號)同時廢止。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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