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專利補助和專利技術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鄭州市專利補助和專利技術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設創新型鄭州的需要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專利補助和專利技術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發行時間:2014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設創新型鄭州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和《鄭州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決定》,特設立鄭州市專利補助和專利技術實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是:資助國內外專利申請、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國外授權專利、開展智慧財產權優勢培育工作以及專利技術轉化、扶持專利試點示範企業、資助獎勵、執法宣傳等。本辦法所指的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以下簡稱三種專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居所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或者在本市納稅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公民;省直管市除外。
第四條 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請和資助的具體組織工作,並接受鄭州市科技局、鄭州市財政局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鄭州市專利申請情況和科技經費撥入情況逐年增長;該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不超過當年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總額。
第二章專利資助資金
第六條 專利資助資金用於支持專利申請和授權、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智慧財產權優勢培育等工作。
第七條 資助範圍
1、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且具有實施前景的本年度申請的三種國內專利以及授權發明專利。
2、本年度涉外專利申請和涉外專利授權。
3、專利試點、示範單位的專利資助等。
第八條 國內申請專利資助標準
職務申請:發明專利1000元/項、實用新型600元/項、外觀設計400元/項。
非職務申請:發明專利500元/項、實用新型300元/項、外觀設計200元/項。
實際支出未達上述金額,按實際支出費用資助。
第九條 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標準:每項1000元。
第十條 涉外專利申請和授權資助標準:
國外專利申請:發明專利10000元/項、實用新型5000元/項、外觀設計5000元/項。
國外專利授權:發明專利10000元/項、實用新型5000元/項、外觀設計5000元/項。
第十一條 申請國內專利資助資金須提供下列材料:
1、《鄭州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2、職務申請需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單位介紹信,非職務申請需提交個人身份複印件。
3、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
4、相關發票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原件校驗後退回)。
第十二條 申報涉外專利資助資金需交驗下列材料:
1、《鄭州市涉外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2、職務申請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單位介紹信。
3、涉外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
4、各項繳費的憑證,以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原件和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第十三條 申報及資金髮放方式:
1、國內專利申請由各縣(市)、區和代理機構負責受理統計,報送鄭州市知識產權局審核。
2、涉外專利由申請人直接到鄭州市知識產權局申報。
3、各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代理機構登記的資助項目,經鄭州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市科技局、財政局審批,經各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登記的資助項目由市財政局將該資助資金撥付至各縣(市)、區財政局,經各代理機構登記的資助項目由市科技局將資助資金撥付至代理機構,由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代理機構代為發放至申請人,市財政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對資助資金的發放到位情況進行檢查。
4、未經縣(市)、區和有關代理機構辦理的專利申請和授權發明專利,可攜帶相關手續到市科技局智慧財產權服務視窗辦理。
第十四條 鄭州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同各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專利代理目標任務,年終按超出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量給予每件100元的專利資助。
第十五條 一個單位當年申請專利達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將給予一次性2000元、4000元、10000元的專利申請補助。
第十六條 對於當年獲得市級智慧財產權優勢區域(或單位)稱號的給於10000元的一次性專項獎勵;經鄭州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獲得省級智慧財產權優勢區域、優勢單位的給於20000元的一次性專項獎勵;經鄭州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獲得國家級試點、示範單位稱號的單位給予一次性專項獎勵,其中國家級試點單位20000元、示範單位30000元;此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專利的創造。
第三章專利實施及產業化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專利實施及產業化資助資金用於支持優秀專利項目的轉化和產業化,以及對轉化實施的專利技術評估、實施效果的評定、實施專利的對接、展示、發布等。
第十八條 申請專利實施及產業化資助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屬於我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或支柱產業。
2、已經獲得專利權且目前有效,權屬清楚,無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十九條 專利實施及產業化項目資助標準
1、實用新型每項資助3萬元(含30000元)以上,發明專利每項資助5萬元(含50000元)以上;
2、專利實施產業化項目可根據政府財力情況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鄭州市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
2、專利證書、當年專利年費繳費發票;
3、專利實施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4、已實施的報實施效果報告;
5、涉及實用新型專利需提交國務院行政部門提供的檢索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利技術轉化實施項目專家評審論證制度,在鄭州市科技局的指導下,項目評審要堅持公開、公平、科學、競爭的原則,由鄭州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財政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鄭知字(2006)18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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