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鼓勵創新,促進專利運用,規範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使用,根據《瀋陽市專利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沈知發〔2014〕8號
  • 執行時間:2015-01-01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01-01
  • 有效期至:2017-12-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補助範圍及標準,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第五章 管理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創新,促進專利運用,規範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使用,根據《瀋陽市專利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瀋陽市專利技術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對本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引進、許可、入股等方式獲得並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或顯著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進行補助的經費。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平、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確定補助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編制項目年度計畫;負責申報項目的匯總和形式審查,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下達項目計畫;負責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會同市財政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估等。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專利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審核項目單位相關財務狀況,並負責撥付資金;參與確定年度支持重點,負責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 補助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補助資金是對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和技術引進等方式取得的發明專利,特別是圍繞主要發明專利的由多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構建的專利簇(或專利池)給予補助。
第六條 補助標準應當根據專利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件專利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專利技術創新價值較高且具有較好市場前景或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可適當提高補助比例,但單件專利補助額度不得高於200萬元;由多個專利組成的專利簇(池)總體補助額度不超過500萬。
對於企業從本地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購買的的專利,補助額度適當上浮,上浮部分補助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用於其科技成果再研發。
第七條 專利價值的認定原則:
(一)對於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創新取得的專利技術,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研發投入成本進行評估。
(二)對於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其他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人變更公告確認,按轉讓金額契約等證明材料進行價值確定。對於同一關聯主體間的專利技術轉讓,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研發投入成本進行評估。
(三)對於通過訂立許可契約的方式取得的專利技術,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許可契約備案等證明材料進行價值確定。
(四)對於通過入股(或期權)形式實施的專利技術,參考單位註冊成立時確定的專利價值等證明材料進行價值確定,如無法確定其專利價值,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專利研發投入成本進行評估。
(五)對於通過無償轉讓取得的專利,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原專利權人的專利研發投入成本進行評估。
(六)對於在技術轉讓中包含的專利技術,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契約中的專利價值進行評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企業應當保證按需提取年度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三)具有基本生產條件,具有較強的市場拓展、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高的資信等級;
(四)無侵犯和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補助的專利技術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獲得授權的有效發明專利,專利權屬明晰;
(二)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有利於推動技術改造升級、產品和產業結構調整;
(三)技術先進,具有良好的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及產業化前景;
(四)專利權利不完全歸屬於一個權利主體的,必須以一個權利主體名義申報,同時取得其他權利主體同意,並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五)符合資助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

第十條 補助資金申請以每年發布的補助資金年度指南內容為準,補助資金年度指南於每年上半年發布。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符合補助條件的項目申請及審批事宜。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所包含的專利證書複印件;
(四)項目所包含的專利有效證明材料;
(五)項目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專利權轉讓、許可、入股(或期權)、技術轉讓的證明材料;
(七)專利技術價值證明材料;
(八)專利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九)企業專利管理水平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項目後,先由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形式審查,然後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機構、專家進行技術評審,由市財政局組織相關機構、專家進行財務評審,再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共同委託的價值評估機構進行專利價值確定,最後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擇優確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第十四條 兩年內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專利多頭申報市本級同類財政專項資金,一經發現,取消單位當年項目申報資格,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技術再購買:用於企業新購專利、新取得專利使用權等費用。
(二)創新投入經費:用於企業新增自主研發投入,包括設備購置、試驗加工、能源耗材等費用。
(三)專利所需經費:包括專利申請費用、代理費用、維持費用、專利情報分析相關費用、專利維權保護的調查取證和訴訟費用等費用。
(四)專利引進及轉化中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
(五)獎勵經費:按照單位內部獎勵制度執行,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遼寧省專利條例》和《瀋陽市專利促進條例》等有關內容對發明人進行獎勵。
(六)補助資金禁止用於征地拆遷、房屋建築物及車輛購置、人員工資、省外差旅調研學習、設施維護及水電費等支出。
(七)補助資金應當在兩年內支出,逾期仍未支出的,視同補助資金淨結餘,原渠道收回。
安排專利技術補助管理費,用於在管理專利技術補助資金過程中組織項目的申報、諮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財務審計、績效考評、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發生的經費。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在資產評估機構作出價值確定後,委託審計機構對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價值確定予以抽樣審計,以確保價值確定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的補助資金,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2006〕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公開、透明、規範、完整的執行體制,對資金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補助資金專賬核算,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告資金使用執行情況。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將選擇項目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規範補助資金管理,負責提供真實、完整的基礎材料及憑證,對專利價值確定環節需扣除項目應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對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原補助資金全額退回,取消資金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專利技術補助;拒不退回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區、縣(市)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專利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