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扶持和鼓勵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並為非職務發明專利的轉化廣開渠道,提高專利實施率,最終達到提升社會科技競爭實力、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經濟發展的目的,特設立“河南省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範基金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有償資助、風險共擔、權益共享、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市場化管理和運作。
第三條 基金資助對象為河南省省內非職務發明人。非職務發明是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個人的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
第四條 基金資助範圍為河南省省內非職務發明在專利申請及專利權維持過程中的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代理費、審查費、複審費、年費等費用及優秀專利的實施。
第五條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對基金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六條 基金主要發起人為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和河南專利事務服務中心,河南專利服務中心為非投資發起人。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承擔基金的全部法律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其他單位可參與發起或投資,最低投資額為10萬元。
第八條 基金可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九條 基金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封閉式運作,年限10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條 成立“河南省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河南專利服務中心和其他出資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是基金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基金戰略、指導思想的制定。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和“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兩個機構,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為基金日常業務管理機構,負責申請資助專利項目的受理、篩選、調研、核實、簽訂契約、資助、專利轉化等工作。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
第十三條 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由投資專業人士、技術專家和專利專家組成,負責資助專利項目的審批。
第四章 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凡河南省內的非職務發明人,包括即將申請專利、正在申請專利、已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證書的非職務發明人,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條件:
1.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具有市場套用前景。
2.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經由專利代理機構或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專利工作者辦理。
3.優先支持與我省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生物技術、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點研究領域的高新技術項目的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與轉化。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者須交驗下列材料原件並報送複印件兩份:
1.《河南省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申請表》(見附1),申請表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所在地的居住證明、個人簡歷。
3.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
4.專利證書(如已獲授權)。
5.專利申請材料、專利代理機構相關材料。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受理、審查及審批
1.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資助申請。在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篩選、調查、評估,完成書面初步審查材料。
2.對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基金管理辦公室填寫“基金審批表”(見附2),簽署意見後連同書面調查材料上報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
3.對未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及時反饋給申請人。
4.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並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資助申請評審小組,定期對資助申請進行評估,評估專家數量不少於3人,人員由資助申請領域具有權威的專家組成,同時應符合產業、高校、研究所、政府官員相結合的原則。
5.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簽訂契約與資助
1.對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專利項目,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申請人本著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協商,簽訂《河南省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基金資助契約》(見附3)。
2.《資助契約》中約定的需備案事項,完善有關手續後,將相關材料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3.資助款項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按《資助契約》直接對相關機構或個人辦理。
第十九條 《資助契約》是約束基金管理機構和被資助人的重要法律檔案,協定一旦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執行。在《資助契約》有效期內,根據情況變化,雙方可協商變更。
第二十條 申請資助者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額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於市場前景與經濟效益特別突出的專利項目,基金可直接投資入股,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加速這些專利項目的商品化、產業化。具體審批與管理程式另行規定。
第五章 基金運作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金由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設專戶管理;基金使用遵照專款專用原則,除用於資助和必要的費用支出外,不得挪作它用;在每一會計年度給束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對基金當年賬目進行審核,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利用各種渠道促使資助專利轉化,可採取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入股、專利期權等方式,獲得收益,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基金實行“風險共擔、權益共享”的原則,即基金管理機構與資助獲得者共同承擔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風險、專利未能獲得轉化的風險、專利轉化未獲收益的風險;同時,基金管理機構享有被資助專利申請的共有權、專利共有權和收益的分享權。具體規定詳見《專利轉化管理細則》(見附4)。
第二十五條 基金運作期間,獲得的收益全部滾入基金。專利轉化所獲收益包括專利轉讓收益、專利入股投資分紅與股權轉讓收益、專利期權利益等。
基金資助款項和相關管理費用直接從基金中支付。相關管理費用包括:專職人員工資、為促使專利轉化而發生的交易所掛牌費、參加交易會的差旅費、佣金、資料費等費用。基金管理機構應從嚴控制管理費用。
為促使專利加快轉讓或實施,可從專利轉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在專利轉化過程中做出貢獻的個人或單位。
第二十六條 基金運作期內不作盈利分配。
第二十七條 基金運作結束,若有盈利,除歸還各投資人所投本金外,利潤按投資比例分成。若出現虧損,首先由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補虧,然後歸還各投資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基金運作結束,經過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基金運作期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外省優秀非職務專利申請資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河南省科技投資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