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實行重獎的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實行重獎的暫行辦法》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實行重獎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0.24
  • 實施時間:1992.10.24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技人員為促進我區科技進步做出貢獻,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獎勵範圍:
(一)研究開發或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創造出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
(二)推廣、套用科技成果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
(三)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實現原材料、零部件國產化過程中,有明顯的改進或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
第四條 申報重獎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申報獎勵前已投產或已經實施一年以上,並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
(二)工業項目實現稅利總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或農業項目產生經濟效益達到五百萬元以上;
(三)技術水平達到或超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第五條 受重獎的人員中,其排序第一位的是首席重獎獲得者。凡有行政領導身份的人員,必須直接參與項目的執行,並由本人填寫在項目中做出的貢獻,經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方可申報。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工業等級標準
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不含申報當年,下同),有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四百萬元),按最高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5%給予獎勵。
一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三百萬元),按最高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4%給予獎勵。
二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二百萬元),按最高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3%給予獎勵。
三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一百萬元),按最高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2%給予獎勵。
(二)農業等級標準
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5%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二千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二千萬元),發獎金二十萬元。
一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5%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一千五百萬元),發獎金十二萬元。
二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2%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一千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一千萬元),發獎金六萬元。
三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一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2%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五百萬元),發獎金三萬元。
林業、畜牧、水產、水利等項目,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七條 申報和審批程式。由項目執行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將推薦項目報送自治區科委,經審核後,將推薦的受獎項目送自治區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然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
第八條 獎金來源。工業項目由受益企業從當年新增利潤中稅前提取,農業項目由同級財政支付。獎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給受獎人員。
第九條 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免徵獎金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條 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項目完成者;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30----50%發給首席重獎獲得者,其餘部分視其他主要完成者的貢獻大小,由首席重獎獲得者會同單位領導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獲重獎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視其情節授予榮譽獎。
第十二條 該項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職晉級、評定職稱、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擬申獎項目或獲獎人員有爭議的,由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解決爭議後方能申報獎勵。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阻止有關科技人員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經自治區科委調查核實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獎勵,並如數追回獎金。
第十五條 重獎每三年評獎一次。
第十六條 工業項目實現利稅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獎勵範圍和第四條第一、三款所規定的條件,企業可按項目實施後三年內最高一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2%提取獎金,獎給有貢獻的人員。獎金提取、免稅、分配辦法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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