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對農業科技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對農業科技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在1994.10.1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對農業科技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0.11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條 為激勵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科學技術對農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為本市農業科技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按本辦法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申報突出貢獻獎的科技人員,其研製、開發的農業(含林業、農田水利和農機科研)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等單個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或超過國內先進水平,並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或部(省)、哈爾濱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
(二)實施三年內,為本市新增經濟效益年均二千萬元的;
(三)成果套用面在適用範圍內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第五條 科技人員突出貢獻獎,每年評選一次,申報期自每年一月初開始至同年二月末止。
第六條 科技人員突出貢獻獎,由申報者、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單位或受益單位向市科委申報。
民營企業可直接向市科委申報。
第七條 科技人員突出貢獻獎,由市科委會同市農業、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組成經濟評審組和由專家組成的技術評審組進行評審,分別提出意見,由市科委綜合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對獲得突出貢獻獎的科技人員(以下簡稱獲獎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勵金。突出貢獻獎按貢獻大小設兩等,獎勵金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獎勵金由市財政支出。
第九條 個人承擔的項目,獎勵金髮給個人。集體承擔的項目,主要承擔人所得獎勵金不低於獎勵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按參加人中貢獻大小分配。
第十條 獲獎人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應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追回獎勵證書和獎勵金。
第十二條 市科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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