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範帶動作用,對廣東質量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堅持科學規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廉潔高效原則,自願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任何組織和個人負擔。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表彰一次,分為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省政府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40個組織和個人。沒有符合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設立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承擔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組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承擔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第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由秘書處組織制定,經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後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有關部門負責人、質量領域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評選表彰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省市場監管局,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有關部門負責質量工作的負責人組成。
  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由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屆任期至新一屆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批准成立之日止,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指導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二)審議評選表彰方案、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三)審議評審工作情況,投票產生省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四)協調評選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制訂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方案、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工作;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組織培訓評審專家;
  (四)向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意見報請省政府批准獲獎建議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規範、監督省政府質量獎榮譽和標識使用;
  (六)提出下一屆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
  (七)處理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評審工作要求。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秘書處可組建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結束後自動解散。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獎勵
  第十一條 省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複製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
  (二)從事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不少於2年;
  (三)具有強烈的質量創新意識,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變革,積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對推進質量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以下稱申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資料,將申報信息公示五個工作日,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同報送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
  (二)推薦。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將申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推薦意見,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送秘書處。
  (三)資格審查。秘書處組織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覆核,徵詢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申報材料中的主要數據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材料評審。秘書處按照“雙隨機”原則組織評審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意見和材料評審分數,提出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候選名單,提請評選表彰委員會審議。
  (五)確定候選名單。評選表彰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和材料評審情況等進行審議,綜合材料評審分數和秘書處建議,確定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六)現場評審。秘書處組建現場評審專家組,對省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實地對候選組織的質量管理實踐等開展評價,形成現場評審意見和現場評審分數。
  (七)陳述答辯。秘書處組建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對省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候選個人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對候選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理念、具體舉措和主要成效等開展評價,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評審分數。
  (八)確定建議名單。秘書處綜合評審情況和申報材料核查情況,形成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候選組織和個人的評審報告和最終評審分數,提請評選表彰委員會集體審議。評選表彰委員會綜合最終評審分數和投票情況,提出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九)公示報批。秘書處對獲獎建議名單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秘書處按程式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省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中對申請人申報資格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秘書處提出,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秘書處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請人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覆核。申請人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覆核情況書面回復秘書處。秘書處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並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請人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於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十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4年內不得重複申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重複申報。
  第十七條 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由省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八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和個人,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列入省財政預算。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用於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開展質量與標準國際交流合作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推廣、宣傳活動,向社會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4年內,每年應當如實填報《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積極參與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績效統計調查。
  第二十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並對其在評選表彰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省政府質量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回訪。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省政府質量獎榮譽及省政府質量獎標誌用於產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以及用於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地級以上市建立政府質量獎獎勵制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印發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1〕9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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