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青陽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青陽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青陽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青陽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獲獎組織每屆不超過2個,獲獎個人每屆不超過1名,組織和個人提名獎若干。在當年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 19579),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1000分。
對申報個人的評選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等評選標準,結合本縣實際另行制定。
第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獎勵經費套用於支持獲獎後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的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更高級別質量管理榮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位居縣內同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四)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職能部門界定)。
第九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獲獎3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十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組織成立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並持續改進。
第十一條 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並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負責評選過程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和個人,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縣內新聞媒體和縣政府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或縣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資格條件、申報渠道、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縣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並通過縣內新聞媒體和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獲得600分(總分1000分)及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具有獲得縣政府質量獎和縣質量獎提名獎的資格。現場評審分數為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最終得分。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並反饋申報組織。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個人,按申報通知明確的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通過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應通過縣內新聞媒體和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獲獎名單,報縣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政府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並分別獎勵人民幣10萬元、1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願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二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評更高級別的質量獎。
第二十三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紀違規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紀違法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紀違規違法問題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進入縣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作出評價,並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條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得申報縣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公開通報。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推薦單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