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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質量強市建設,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理念,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動全市各領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四川省天府質量獎評選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樂山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樂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於領先地位,對樂山質量建設作出積極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評選“市政府質量獎”不超過5個(含組織3個、個人2名)。
市政府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政府質量獎評選獎項和名額。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申報自願、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為評審依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其評分不得低於標準總分的60%,否則對應獎項空缺。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條 已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六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應堅持套用卓越績效模式,積極參與公開交流、推廣套用、人員培訓和示範展示等活動,履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政府質量獎標桿引領、廣泛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水平整體提高。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揚、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擔任,評審會成員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質量專家、行業協會專家等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推動、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
(二)研究解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相關程式規範;
(四)審議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政府批准擬獎勵名單。
第九條 評審會日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並組織實施市政府質量獎工作規劃和方案;
(二)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評審細則、評審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四)向政府、評審會報告評審情況,提請審議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並進行社會公示;
(五)調查核實公示期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
(六)組織市政府質量獎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七)督導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貫徹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十條 鼓勵專業評審技術服務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宣傳推廣工作,參與建設開放性、多元化質量創新體系。
第三章 申報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依法納稅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二)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未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三)具有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制度、體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續改進機制;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在質量水平、技術和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質量管理、質量相關工作或生產一線的實用技能人才,對樂山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誠信,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在所在組織或行業積極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在質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或在產品研發設計、工藝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給組織或社會帶來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遞交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報縣(市、區)政府簽署推薦意見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推薦上報至市質量強市辦。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由樂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初審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質量強市辦。
第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辦會同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材料規範性、材料真實性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市質量強市辦應向接收其申報材料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說明理由。
5年內曾獲中國質量獎、天府質量獎及相應獎項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可直接進入受理名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市質量強市辦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已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工作,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按照“好中擇優”的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報請評審會審定。進入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數量應多於擬頒獎數量。
第十八條 市質量強市辦根據評審規則,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市質量強市辦依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得分,統計匯總組織和個人得分並按照得分高低進行排序(其中材料評審分占40%,現場評審分占60%),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各獎項入圍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條 市質量強市辦就入圍組織和個人名單徵求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各獎項擬獲獎建議名單,並報請評審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審議市政府質量獎各獎項擬獲獎建議名單,確定市政府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並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通過的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市質量強市辦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應提出迴避建議。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5年內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獲獎的,撤銷獎勵,予以公開通報,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對外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時應註明獲獎年度,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發生兼併、重組或生產經營要素髮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市質量強市辦重新組織評選或補充審查。
第三十條 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質量強市辦核實後報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已獲獎項,收回榮譽證書、獎牌,並公開通報,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有重大投訴,且查證屬實,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揚有異議的,可以實名向市質量強市辦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市質量強市辦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組織提出異議的,應註明組織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組織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市質量強市辦應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
第三十三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在調查期間暫停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評選資格,經調查如異議屬實,取消相關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評選資格,如異議不屬實,恢復相關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評選資格。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方,並通報申報材料的相關接收單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樂府辦發〔2016〕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樂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