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鹹寧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包括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促進我市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綜合實力提升。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獲得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3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設立政府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會),日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質強辦)負責。
第七條 專家評審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審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強辦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質強辦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審會主任委員審定。專家評審會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專家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審議表決確定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提請市政府審定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市監察部門參與政府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強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審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家和省內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審會報告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質強辦在開展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及鹹寧高新區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審會委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鹹寧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政策性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本市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市、縣(市、區)有關主管部門、鹹寧高新區及行業協會推薦。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各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政府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策劃,以顧客和市場為中心,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為1000分。
政府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定政府質量獎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為保證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於500分(含500分),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低於500分(不含500分),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九條 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二十條 每年度政府質量獎評定前,由質強辦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真實性材料,經市、縣(市、區)主管部門、鹹寧高新區或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質強辦受理。質強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質強辦建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應經過質強辦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政府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質強辦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強辦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審會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擬獎名單經徵求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由質強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審定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分別向獲得“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獎勵2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九條 政府質量獎評獎和管理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質強辦可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質強辦會同市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堅持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組織績效水平。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政府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獎應於三屆以後。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四條 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政府質量獎標誌是質量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政府質量獎標誌、獎盃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相應的質量管理工作獎勵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