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通知,全文,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12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設質量強區,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以下簡稱主席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授予在自治區內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提升成績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具有顯著示範帶動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主席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每屆質量獎的授獎總數為5個。
若無符合條件的單位,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主席質量獎不向評審對象收取費用。評審工作經費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現有經費中統籌安排,資助資金列入獲獎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五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選堅持自願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六條 評審規則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並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標準化和質量強區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評審活動,審定評審規則、評選結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主席質量獎擬授獎名單等事項。
第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主席質量獎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管理評審專家庫,制定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計畫、方案,選定評審機構,監督評審工作,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開展培訓、培育工作,規範、監督主席質量獎榮譽和標誌的使用。
第九條 各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申報動員、推薦工作,自治區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本行業申報動員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主席質量獎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自治區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質量、環保、節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模式先進,建立標準體系,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並有效運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廣價值。
(三)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全區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單位,其社會貢獻居自治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節能降耗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近3年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四章 評審過程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實性材料報送所在地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盟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單位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覆核,徵詢自治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確定符合資格的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
(一)材料評審。組建材料評審專家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形成評審意見和材料評審分數,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各組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
(二)現場評審。組建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單位質量管理實踐、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過程結果等實地開展評價,形成評審意見和現場評審分數。
(三)陳述答辯。組建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組織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陳述答辯,專家組形成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分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分,研究提出擬授獎候選名單,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評審報告及徵求意見情況,提出主席質量獎擬授獎名單,提請領導小組審議。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示主席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得主席質量獎的單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100萬元。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單位,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獲獎單位獲得的質量工作資助資金主要用於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和實驗室建設、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宣傳推廣等,不得挪作他用。獲獎單位應當配合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專項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迴避。
第二十一條 參與主席質量獎評審的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主席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主席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資助資金,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在獲得獎勵後3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獎勵,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獲獎單位可以在單位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並註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主席質量獎標誌和獲獎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積極參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推廣、宣傳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好模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七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3年內,每年應當如實填寫《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績效報告》,按時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主席質量獎獎牌、證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不得偽造、冒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