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市長質量獎
- 設立地:河池市
- 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 時長:兩年一屆
評獎辦法,申報條件,評審標準,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
評獎辦法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堅持自願申請,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2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市長質量獎獲獎有效期為4年,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申報條件
申報河池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我市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企業或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建立質量誠信體系並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對獲得國家、自治區名牌產品、馳名(著名)商標和服務品牌等獎項的企業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評審標準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通則、評審細則)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審標準是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通則主要參照國家標準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制訂。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可根據行業的特點,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行業,重點在質量管理、經營規模、自主創新能力、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分別制訂,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評審程式
由河池市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發出申報河池市市長質量獎的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受理當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河池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審報告,按要求填寫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所在縣(市)質監部門或市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市質量興市辦公室。
河池市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河池市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組織各專項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河池市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組織各專項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料評審後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建議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河池市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查。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表決確定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評審委員會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對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後反映的問題,由市質量興市辦公室組織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核查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報經河池市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河池市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
獎勵及經費
對獲獎的企業或組織,由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證書,並給予每個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萬元。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河池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獎勵經費、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